“两票”是指“销货(购货)发票”与“货运发票”,“同行”是指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凡按规定销货方在货物发出时就需开具销货发票的,必须要求其提供“销货(购货)发票号码”,并将发票号码填列在货运发票的“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栏中,不填或错填“销货(购货)发票号码”的货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和列支费用。
一、实行“两票同行”原因及背景
为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到全国范围内电子数据采集、交叉比对,以及规范货运发票式样、对开具货运发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等,这些措施既显示出总局对规范货运业税收管理的信心和决心,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基本清理了未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行为。
然而由于开具货运发票时只需缴纳6.6%的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而纳税人凭货运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并直接列支费用冲减利润。因此有的纳税人受利益驱使,在运输业务不真实情况下,要求开票单位虚构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而部分开票单位为了获得一点手续费,迁就纳税人,就造成纳税人想怎样开就怎样开。这样纳税人取得虚开来的货运发票既是正规合法的发票,在“比对”中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类情形令基层国税机关防不胜防,很难甑别,加上对其购销业务及运输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取得虚开货运发票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对税收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实,运输费用列支过大、所得税流失较多严重。
因此为进一步强化货运发票管理,在全国实行电子数据采集、交叉比对的有利条件下,笔者认为实行“两票同行”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实行“两票同行”的法律依据
1、根据税法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时取得的票据。
根据这一规定,货运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才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未发生外购和销售行为,支付的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金。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时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发生外购或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该取得或开具销货发票。因此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货运发票如果没有取得或开具销货发票,就无法证明此货运发票上的运输费用是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为了能证明运输费用确实是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就需要在货运发票上注明销货(购货)发票号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外,货物移送的当天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了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类似,除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外,货物移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这两个规定都明确了销售或者外购货物除特殊情况下,应该于运输业务进行之前开具销售发票,为“开具货运发票时,凡按规定销货方在货物发出时就需开具销货发票的,必须提供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提供了法律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根据这一规定,货运发票应于购货发票一一对应,不然就无从核对。亦为“两票同行”提供了依据。
三、“两票同行”的操作办法
1、货运发票自开票单位或代开票单位在开具“货运发票”时,要求符合“两票同行”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销货(购货)发票号码”,纳税人不愿提供则视同未开具或未取得“销货(购货)发票”。
2、货运发票自开票单位或代开票单位在开具“货运发票”时,根据总局统一设计的货运发票软件,在填写“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时需重复二次以确认号码是否正确,防止号码因误操作而输错,“销货(购货)发票号码”可以同时输入多个,但必须将发票号码填写齐全。对不符合“两票同行”条件的在填写“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时注明销售方式是赊销、分期收款或是代销等。
3、货运发票自开票单位或代开票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对货运发票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并严格按照货运发票的票面内容进行电子数据上报。
4、税务部门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比对,对“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栏中存在重复号码所对应的货运发票视为“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比对重复”作协查处理。
5、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严格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切实加强对“销货(购货)发票号码”栏中填写赊销、分期收款或是代销等其他销售方式的货运发票的核查。
6、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销货发票却无货运发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运输部门应开具货运发票未开具的情况进行处理,防止纳税人用其他发票抵顶货运发票。
四、实行“两票同行”的好处
1、实行“两票同行”后,正常情况下有货运发票就必有销售发票,既能保证货物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又能通过对“两票”审核,解决纳税人在运输业务不真实时虚开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问题。
2、实行“两票同行”后,可以减少累计集中开具货运发票现象,既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集中开票时“混水摸鱼”要求开票单位多开的现象,又可以防止纳税人出现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
3、实行“两票同行”后,如果不按时据实开具发票,销售方、购货方和运输单位三者之间利益难以得到统一,造成三者之间互相牵制,可以迫使销售方减少滞后开票偷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