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九九四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两个比重”过低的不利现象,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了保证,宏观调控力度有所提高。地方税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然而在新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地方税体系仍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改革方向作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税体系 问题剖析 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中国财政多年的不利局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收入的增加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在加强地方税征管、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相当显著的作用,然而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对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并对未来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作出相应的探索。
一 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明晰。
公共财政理论是市场 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的分税制应以“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为目标,而九四年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比重”过低问题,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钱的改革模式。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上还不明晰,中央政府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现象,比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科研、支农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投入不足,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已完全是吃饭财政,更遑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了。而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则没有及时退出,依然处于越位位置。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划分的事权中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
(一)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品提供,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跨省特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等;
(二)具有规模经济和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品提供,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如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迅、能源发展等;
(三)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四)为避免地区间因税负不一而造成高税区的纳税人流向低税区,以及减少地方政府间用减税和补贴等方式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应掌握主要税种课税权;
(五) 进出口调节权、关税权、国债权;
(六) 涉及总量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项,以及实施重大产业技术政策等;
地方政府的职能界定为:(一)制定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地区性产业技术政策,利用地区优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二) 根据本地区对公共设施的要求,提供各种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三)提供地方行政、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如何配置相应的财权,同样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一般而言,有三种方式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第一种方式是适合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模式,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各级政府都有征税权,且共享全国性主体税种;第二种方式是适合单一制国家的集权式分税制,税种及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权统一于中央,地方没有立法自主权;第三种是混合式分税制,中央政府控制全国的关键性税种,在税收初次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同时,赋予地方很大的管理使用权,建立以中央一般补助与专项补助并重的大幅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制模式,更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在初次税收分配中由中央占据绝对优势,而通过大幅度转移支付以调节各地的财政的不均。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有:(一)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央在初次税收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建立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顺利实施;(二)由于地方收入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各自为政的弊端;(三)有利于中央加大对地区差异的平衡力度,对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堀起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实现财政均平化。保证最基本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二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地方税体系先天不足。这也是由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时过分注重保障中央财力的原因,忽视了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目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一)营业税是划归地方收入的,但是却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