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质量不理想,其主要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监控能力不足,二是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并造成税负不公,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税政策给一些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避税空间。作者提出了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建议:一是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税源登记工作,做好源头监控管理,三是提高发票使用率,创造以票控税的良好环境。四是科学、规范地进行定额征收管理,五是规范起征点管理,公平税负。六是完善税收政策,使下岗再就业优惠落到实处。七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理力度,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体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征管条件和征管手段的限制,加上其经营的分散性和交易的灵活性,对个体经济的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一直是税务部门较为薄弱的环节。
(一)税源管理:监控能力不足。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比例较低,还存在一些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已开展生产经营的个人,这类人绝大多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他们的数量和生产经营状况也掌握得很少。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涉税行为不规范: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停业后提前开始经营而不办理复业手续,应办注销而不办注销。其主要原因:1.个体经济征管条件复杂。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流动性较大,这也给我们税务机关管理上带来了诸多不便。
一方面,我局有非正常和吊销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597户,与正常经营户(1291户)的比值为0.46:1,反映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着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个体经济的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也有流动经营;有长年经营,也有季节性经营;有专业经营,也有业余经营;有自主经营,也有承包经营等等。经营时间更较其他纳税人灵活,征管难度相对较大。
2.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薄弱。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状况上看,由于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除表现在登记纳税等行为之上外,其他如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不够重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按期缴税,税务登记证是否悬挂没什么关系,有的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胡乱放置,检查时找不到税务登记证的情况普遍存在。
3.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由于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小,税务机关一般很少将个体税收征管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在纳税人意识较其他纳税人薄弱的情况下,对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征收、检查的手段都不够充分,与纳税人缺乏交流,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变动所知甚少,甚至在实际工作中,明明纳税人仍在正常经营,而我们却无法及时联系、落实工作的情况不为少见。
4.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足。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很少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理力度不足,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处罚之后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税款征收:依法纳税难度大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收入和支出以现金形式为主,销售或服务对象也有相当的比例是个人,索要发票的比例较低,即使税务机关要求其建帐也无法对其帐簿的真实性加以控制。为此我市地税部门实施以票控税管理为主,定期定额管理为辅的税款征收方式,但不论是以票控税还是定额征税,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都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容易造成各种形式的税负不公。
1、以票控税办法。纳税人实际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和未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之和为计税依据,未开具发票收入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如货物运输业个体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目前没有征税,而货运业个体纳税人的业务对象大多是个人和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发票用量较少,未开具发票收入税款流失的问题更加严重。已开具发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各行业、各业户之间不尽相同,有些还差异较大,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经营收入和应缴税款。此外,以票控税也导致了发票方面违法行为的增加,如印制、出售假发票,套购倒卖发票,以及大量购领小面额发票以参加一次和二次开奖等问题。
2、定额征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时所采取的方法不够规范,采取的标准尺度不尽相同,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大于或小于其实际应纳税款,造成税负的畸轻畸重。其次,核定过程的人为性比重较大,易发生核定中的人情税,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使得个体税收征管本身所应具有和体现的公正性、科学性大打折扣。
3、税收起征点管理。为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自2003年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经营收入5000元,但调整后起征点管理缺乏比较完备的制度保证,一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季节性比较强,日常管理中虽不足起征点,但年度中间可能出现连续几个月高出起征点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出现定税管理的盲区。二是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但受现有定税评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较大作用,易出现人情税、关系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而且对一定数量的纳税人免予征税,会使其他纳税人,特别是刚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往往因心理不平衡和不理解而不情愿纳税,给今后的税收管理带来困难。三是调高起征点的本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经营者负担,让其轻装发展,但相当多的经营者并未真正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去隐瞒收入、钻政策的空子,如将大规模经营网点的大额营业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若干个小规模小额收入,从而享受不达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侵蚀国家税收。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避税空间为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我市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3年的免税待遇。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在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初期给予税收优惠,为其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但该政策在执行中由于与其他政策的配套衔接不够,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1.原有的个体工商户为享受免税待遇,将负责人变更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企业注销后重新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注册为个体户,这其中不乏有一些经济规模大、效益好的纳税人,而税款也就全部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