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按分税制要求,虽然地方财政仅分享增值税收入的25%,但25%的增值税收入也是许多城市居于第二或第三位的收入。因此各城市在进行税收评价预测过程中,都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增值税的特点,提出了对增值税评价和预测方法的初步构想。
一、主要研究方法的选择
众所周知,增值税收入是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基于此,我们在现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增值税和与其相关的经济变量的平均发展速度作为比较分析思路。在面对仅有7年数据的情况下,我们考虑在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拓展时间序列平滑法,并考虑灰色系统理论中的GM(1.1)方法在较短时间序列时的运用。
在对7年的各税种数据进行初步整理分析后,我们看到,增值税收入的基本趋势是上升的。下面我们介绍时间序列平滑法的拓展方法。
(一)拓展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的介绍
给定的基础序列为(i=1,2,…,t)t为序列的时间期限(本文中t=7)。在本文中可以为各上升趋势的税种或其他的相关经济变量,对取自然对数(即设xi=lnyi),得序列,之后我们对按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做如下工作:
定义:(1)St‘=(xt+xt-1+……+xt-n+1)/n
这里n为所采用的观测值的个数(n≤t),(本文n=3)。
定义:(2)St“=( S‘t+S’t-1+……+S‘t-n+1)/n
定义:(3)A=2 St‘- St“
定义:(4)B=2(St‘- St“)/(n-1)
由于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是预测方法,按照该方法要求t年后的第m(m=1,2,3…)年的预测值为:
(5) xt+m=A+Bm.
我们复原有:
(6)yt+m=EXP(xt+m)=EXP(A+Bm)=EXP(A)EXP(Bm)。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若取观测值的个数n=3,则基础序列有5年数据就可以了,基础序列的平均发展速度就等于EXP(B)-1,利用平均发展速度EXP(B)-1我们就可以对各具体税种和与其相关的经济变量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同时运用这个数据还可以测算按平均发展速度计算出来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的误差,方便了误差的比较,也基本解决了基础序列仅有7年数据的问题。这个方法,我们称之为对数化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
(二)灰色系统理论之GM(1.1)方法的运用
GM(1.1)方法一般适用于有较长数据的基础序列,但我们在上面对数化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用于仅有7年数据的基础序列,可以进行比较研究来说明问题。我们知道,通过对增值税的发展情况分析,增值税其发展的态势一般呈灰指数律的形式。即给定基础序列(i=1,2,…,m),m为序列的时间期限(本文中m=7),其累加序列:
(7) yi1=∑iJ=1yj0
近似地呈指数增长的形式,因此累加序列的发展趋势满足一阶微分系统:
(8) dy1/dt-ay1=f
(这里t为连续时间变量,a、f为待估参数)
由上述微分系统得出来的时间响应模型是:
(9) yi+11=(y100+f/a)EXP(ai)-f/a
(10) yi+10= yi+11- yi1=(y10+f/a)[1-EXP(-a)] EXP(ai)
上面的模型描述了基础序列的发展趋势和状态,参数a就是我们称之的发展系数,它刻划了系统发展的态势。比较(6)式和(10)式,我们发现,由于(6)式中的EXP(A)是参数A的指数函数,而(10)中的(y10+f/a)[1-EXP(ai)]是参数a、f的函数,二者都与时间变量m、i无关,因此我们认为两式关于各变量随时间增长的表达方式是一样的,因为m、i都为时间变量。这样我们看到对数化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与GM(1.1)方法有一样的数学原理,对数化线性二次移动平均方法的参数B与GM(1.1)方法中的参数a有相同含义,这样我们就可以探索GM(1.1)方法在对较短数据的基础序列进行预测的运用。
(三)方法的说明
我们选择的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对经济变量关于时间序列进行预测分析的方法,其前提是要正确判断经济变量的基本趋势,而运用这两种方法建立的模型拟合精度一般是高于其他建模方法的拟合精度,但由于只有7年数据,运用这两种方法进行预测时,时间不宜过长,以3年为好。
二、增值税评价和预测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着手进行增值税评价和预测研究时,我们发现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由于这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税制结构改革,而增值税又是这次改革的重点,这样我们在整理增值税资料时发现仅有1994年到2000年7年数据,这为我们系统分析和评价分税制以来的增值税作用、预测增值税的发展趋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是在对增值税按经济类型进行评价分析时,缺少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分经济类型的GDP(或增加值)的统计数据。我们知道,我国税收统计习惯于按经济类型对税收收入进行统计,如《中国税务年鉴》有增值税分地区、分经济类型收入情况表。但是各种统计年鉴都没有分经济类型的GDP的统计数据,因此一些研究在进行按经济类型对增值税收入评价、分析时只能得到各种经济类型的增值税结构及其变动趋势或比较各种经济类型增值税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快于(或慢于)税收总量或GDP总量的增长速度,而得不到对各种经济类型的增值税征收是否合理的结论。
三是在对增值税按行业进行评价分析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我们知道,按增值税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目前主要对工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征收,在《中国统计年鉴》和各城市统计年鉴中的工业统计部分有这样几个问题:(1)各类统计年鉴只有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总产值数据,没有工业增加值数据。(2)一些统计年鉴有近几年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数据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数据,没有全部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数据,这样现有的分析只能比较某种经济类型增值税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快于(或慢于)税收总量或GDP总量的增长速度,而得不到对该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是否合理的准确结论。(3)一些统计年鉴有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但没有全部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数据和本年应交增值税数据,并且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企业个数年年有变化,再加上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本年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由于对进项税额扣除规定的不同,这样本年应交增值税就比较难以反映全部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的征税情况。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值税征收也存在上述问题,即数据资料不全面。以1998年全国情况为例,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2827.02亿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没有本年应交增值税的数据,只有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62亿元和商品销售利润950.69亿元,取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与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之和为2897.64亿元,而1998年增值税全国总收入为3869.36亿元,两者比较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