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转让定价避税 反避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集团公司到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些与国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交流,外方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费用分摊标准等手段,以达到其避税目的。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以有效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
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通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不仅吸收了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了一些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而且涉外税收收入也逐年上升。但由于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从而造成外商投资企业虚亏实盈。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外资公司大举进入我国以来,账面亏损额高达50%~60%,特别是2000年以后,外资企业的自报亏损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这和我们看到的外资企业蓬勃发展的现实严重不符,保守些估计,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在300亿元以上。另据2003年开展的全国避税大户联查工作统计,全国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9%;调增征税额4.12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2%。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往往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制定内部转让定价,而不按一般的市场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境外,达到在我国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关联企业整体的纳税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
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也制定转让定价,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 “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例如,英国、新西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法国为33.33%,美国为35%(最高边际税率),日本为37.5%,澳大利亚和比利时为39%,德国为45%,马来西亚为32%,韩国为28%,新加坡为27%,台湾为25%(最高边际税率),即使世界公认的避税地香港也为16.5%。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其中必然会有许多情况是从低税区向高税区转移利润,属于逆向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特点是逆向避税,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商企图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由分享变为独享),显然这对外商是合算的。我国境内合资、合作企业的逆向避税许多都出于这一目的;而且外商在我国从事逆向避税并不意味着其在境外一定多缴税,尤其是对于在香港地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香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仅对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所得征税。
二是外商可以借此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但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自求平衡”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这种办法,外商将本金或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必须以企业自身外汇收支平衡为基础,这样就使得一部分外商投资者在利润汇出问题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为了绕过我国的外汇管制,一些急于将利润调出境外的外商便通过与国外关联企业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去。尽管这笔利润在境外实现可能要多负担税款,但外国投资者却可以借此有效地调出利润,充实其经营资本。还应当看到,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同时用“抵免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并且不对在我国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将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在税前调出境外,其税收总负担是相同的,并不会因在我国的逆向避税行为而增加其税收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