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出现了通货紧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国有经济战略改组带来了下岗分流人员和失业的压力,货币政策连续、密集运用但政策效果不够明显,综合这几个方面的情况,国务院为力求实现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增加投资,扩大内需,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中,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运用包括两个方面,即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税收收入。1998年6月中旬,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宏观经济调控与启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文章,指出我国现时不宜采取减税刺激经济的方法,而应适时适度地扩大财政举债克服制约有效需求的体制和政策因素,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这样财政政策的作用下,一段时期经济出现了回升势头,但从1999年3月份起,特别是4月份以来,又出现下滑,与去年同期相比,4月份仅增长4.1%,5月份增长8.9%,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比3月份回落7.7个百分点。价格进一步出现负增长,这种趋势必须及时扭转。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增发国债,扩大公共支出作为启动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只能是一项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短期经济政策。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最终目标应是拉动企业和居民扩大投资和消费,来促进经济增长。当前,我们可继续通过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还应研究在税收方面可以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1、为增加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减税往往是一种有效的手段。1998年,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但全国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12.1%.这种紧缩性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增加财政支出的扩张性政策效应,对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行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收缩作用。为加大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力度,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增加支出的同时实行减税政策呢?例如:(1)为刺激住房消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房地产方面的一些税费,在商品房开发和建设方面税费是相当重的,房价太高,大量住房闲置,无法销售,通过减免商品房的一些税费,刺激住房消费。(2)可以考虑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和引导投资方向而制定的,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占绝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风险也是由国家来承担。所以,制定和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限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盲目
投资,抑制高消费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要刺激和引导私人投资,发展经济,作为特定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3)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增长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促进税收手段同国家科技进步战略,产业政策要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的密切配合。近期内,税收政策应侧重于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与资产重组,促进企业的兼并、联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采取减免税、延期纳税、投资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当然,减税会使政府财政增加困难,所以要在保证税收总量适度增长的前提下,有选择减税,同时,必须科学地界定减税的范围和对象,不能用传统的办法实施减税措施,要讲究使用的方式方法,否则反而会使国家受损,达不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2、“立税清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启动消费。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着税负不重,但整体负担不轻状况。直接原因就是收费太多。总的来看,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约有6800多项。其中属于全国性和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00多项。地方性收费项目多的有400多项,最少的也有50多项。全国各项政府性基金有400多项,除了40多项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之外,其余基金项目均为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据统计,1997年全国各类收费(基金)资金额近4200亿元,相当于我国同期财政收入的45%.据湖南省资料统计,一个企业基建或投资项目,各种收费占总投资的20%-40%.由于收费不同于税收,即不固定,又不进预算。所以目前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项目投资远远超出概算现象就可想而知。据反映,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上占到其当年实现利润和税收之和的20%.农民税外负担问题早已成为引起各方关注的重大问题。例如:1996年河北省某县农民负担总额为2768万元,其中各类收费占71.5%,税收收入仅占28.5%,即农民负担十成中,“正税”不到三成。
总之,混乱的收费局面,大大加重了企业和农民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正常生活,抑制了基层组织的生产积极性,无疑对经济发展造成障碍,也对社会稳定不利。所以要从根本上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作为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费改革是我国今后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税费改革和税费管理问题。在同一领域改革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制度建设。因此税费改革不可能一次全部完成。必须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3、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调节消费需求。我国消费税制立法原则就是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而,现行消费税不涉及或根本上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基本上是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所以,完善消费税制,使其充分发挥调节需求的作用在目前我国消费不旺的形势下很有必要。
首先,应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是对11类产品征收,调控范围过窄,且其税负水平难以完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而且我国存在着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拓宽征税范围。从我国目前国情上看,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增加到20~30个,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高档家用电器、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同时从消费税目中取消酒精、轮胎等已不属于特殊消费品的产品。
其次,适当调整税收负担。消费税负担政策的目标是寻求税负高低的最佳点,在这一点上,最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作用。如果税率过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发展,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相反,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率,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消费,而目前我国的税率相对较低,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立法原则,应适度提高。同时适当降低摩托车消费税,我国摩托车生产能力巨大,产品积压严重而潜在的市场容量大,适当降低消费税率,有利于发展摩托车及相关产业,推动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