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设计业务过程,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继前两期探讨的“利用税收政策设计采购方式”和“加强合同管理规避税收风险”的话题,本期将结合案例具体介绍采购环节的几种节税方式。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从国内到国外,每一个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是公司得以长足发展的手段。从美国微软、IBM等国际著名企业到中国的海尔,每一家成功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大家学习的海尔模式,实际就是学习海尔的管理方式,通过管理使企业得以规范发展,提高竞争能力,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著名企业是每一家有远大企图心的企业的成功路径。
目前由于企业都很重视管理,将管理渗透到公司的每个部门。如营销的管理、采购的管理、员工的管理、财务管理等。甚至对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进行了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车辆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费用控制管理等。公司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存在着管理,不同的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目的。如采购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材料的最低价格,保质、保量按时供应,保证生产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生产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在最低的成本下,生产出质量最好的产品等等。无论怎样管理,其目的都是: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做大做强。
但目前企业最缺乏的一种管理就是税收管理。前面我们与大家谈到: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怎么做。业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交纳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业务过程是税收产生的根源,同时税收风险也是业务过程产生的。要规避风险只能从设计业务过程入手,任何财务上的避税手段都会导致偷税、漏税。所以,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格外重要。
所谓“税收管理”就是公司运用管理手段,制定各种制度,对公司的经营过程加以控制,来达到规范纳税行为、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怎样加强企业采购过程的税收管理呢?
定点采购节税
【案例1】
某公司一司机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拿着发票回来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你怎么不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取得一张普通发票呢?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行。”
司机:“加油站哪有增值税发票?”
【分析】加油站真的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全国的加油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不得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企业通过经营赚钱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张发票就能节省17%的税,为什么不取得?只能说明缺乏税收管理。其实解决这一问题非常简单。
【筹划】
方式1:公司可以找一家临近的加油站与其进行长期合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都统一到该加油站加油。并要求对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货款结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购油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谓一举两得。
方式2:公司统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购买油票并开据增值税发票。司机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这样既可取得专用发票,又可以为公司节省17%增值税。
【案例2】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为什么不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
办公室主任:“我们这次的采购量少,商场不给开增值税发票。”
【分析】事实上,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单位,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般商场的年销售额都在180万元以上,因此,各大商场都有增值税发票,只不过取得时要比取得普通发票的难度要大一些。其实,公司只需稍作调整就可以节省17%的增值税。
【筹划】公司制定统一规定:以后该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的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又可以与商场协商,根据购买金额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
从以上两个简单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内资企业往往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税收管理。只知赚钱,不知省钱。没有税收管理的经营活动往往赚不到钱。举个简单例子:某公司购进10万元货物,对外销售15万元,公司盈利5万元。很多业务部门认为,这5万元是他们为公司赚到的钱,至于将来要从这5万元中扣除多少交税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了。业务部门很少关心做这项业务时取得了怎样的发票,会对经营的最终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这种业务与财务“坚壁清野”的观念,使我们企业在税收上蒙受了很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来规范业务行为,让业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样才可以有效减轻公司的税负。
别人买材料,我“埋单”?
【案例】山东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济南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既1.8亿元×3%=540万元。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元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一切按计划推进。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