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据国家税收总局网站提供的消息,2000年以来,全国通过税务稽查补的税款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税收流失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我国税收流失成因,税收流失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如何最大限度遏制税收流失谈点管窥之见。
关键词:税收流失,影响,对策
税收流失就是各类税收行为主体采取各种手段,违反现行税法将国家税据为已有,导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的现象和行为。其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首先,税收流失是税收的一种异化物,是寄生在税收肌体上的一种“毒瘤”。从表面看,税收流失是国家税收的个人化或部门化,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分割问题,但其本质是行为主体对国家法律的亵渎,离开了“非法”这个前提,税收流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探讨税收流失只能在国家税收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人为泛化税收流失的范围,只能造成思维的混乱。
其次,税收流失是一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税收流失的范围不能仅限于纳税主体的原因,而应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以及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所有行为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以及可以影响税收政策的各级政府部门。这是因为税收从其形成到最终征收进入国金库,要经过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等不同的环节,在每一道环节都存在税收流失的可能。如果我们把纳税主体原因以外的其它税收流失因素排除在外,来简单地定义税收流失,以偏盖全地理解税收流失,同样不能揭示现象的本质。
第三,判断是否是税收流失以及流失的多少的标准应是现行税法规定标准,包括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法等。也就是说,税收是否流失,流失的多少最终取决于法定的应征税源的大小。
第四,行为主体将国家税收据为已有,使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蒙受损失,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道德的谴责。为了降低受处罚的风险,减少由于非法占有国家税款而增加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行为主体往往将自己的违法行为竭力掩饰、隐匿,甚至通过贿赂执法人员来逃避打击,致使税收流失现象更加复杂和隐蔽。
当前,税收流失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那么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如何,或者说当前我国税收是通过那些渠道流失的呢?
1.偷逃税仍然是税收流失的主要渠道。我国的偷逃税面相当广,据有关资料2002年报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的偷逃税面为60%,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偷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偷税面为60%,个体的偷逃税面在90%以上。
2.骗税现象屡禁不止。骗税的形式多种多样,也可以发生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但占主体的是骗取出口退税,与出口退税制度有着密切联系。近年来骗税已从高价值、高税率的产品发展到普通产品,骗税人员从少数出口企业发展到专业骗税团伙,骗税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每年国家因被骗出口退税的损失是巨大的。如2005年年初青海西宁的“夏都专案”,涉及全国11省市211家企业,涉案金额28.42亿元,税额4.3亿元。
3.形形色色的避税。近年来外商避税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外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计显示,1988-1993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为35%-45%,1994年为63%,1995-1999年上升到70%,2000-2004年居然高达80%.其主要是外资企业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避税手段达到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不交或少交所得税。
4.漏税。我国税法虽然经过几次改革逐步走向规范,由于纳税人和征税人对税法不熟悉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税收流失日趋减少,但从目前的税收实践看,这种由于过失和疏忽少缴税款的现象仍然极为普遍。
5.以费挤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应有的分配制度不健全,一些税收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收费,并人为使收费刚性大于收税刚性,以费挤税,导致财政分配中非税收入大于税收收入。过多过滥的收费,加重了企业、个人负担,使税源减少,使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受到打击,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6.征税主体违规导致的税收收入减少。征税主体违规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的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极少数税务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各种手段侵吞税款,损公肥私;二是某些地方和税务部门违反税法规定采用承包税收定额的方法来计算征收税款,使得纳税人实际交纳的税款比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税款少,即所谓纳税低估。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由于征税主体违规而导致税收流失的现象显而易见。1998年被陆续曝光的“共和国第一税案——浙江金华税案和河北南宫税案,就是由一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犯法,纵容、包庇甚至直接参与偷逃税而酿成的。
三、当前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原因
影响税收流失的因素十分复杂,既有传统习惯、社会心理的因素,也有纳税人、征税人、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原因,各种因素对税收流失的影响和传导作用也不尽相同。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的了解和一线征管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影响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是:
(一)社会心理因素。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纳税人进行偷逃税,不仅违法,而且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其他成员的谴责,因此纳税人进行偷逃税,虽然会产生负罪感和内疚心理,由于受利益的刺激和诱惑,许多人仍然将偷逃税收当作“勇敢者的行动”相互影响。在这种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原来不偷税的人也因为偷逃税获得额外利益的预期增大而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去,使偷逃税人数增加同时税收流失的“黑洞”也随之扩大。
(二)税收征管乏力。
一是税收执法不严。税收检查和对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虽然近两年在打击税收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仍有责权不清,以权谋私,执法随意的现象。“人情税”、“关系税”以权谋私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缺乏科学的定额依据,掺杂人为因素使大部分定额偏低。从理论上讲,定期定额与其他查实方式的依据都是税法,只不过征收手段不同而已。所以,定期定额的标准应严格依据税法,不得随意降低,也不得随意简化征管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定额征税方式却常常被人误解,认为定额征税就是承包税,所以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的降低定额。从许多地区执行情况来看,执行定期定额的纳税户税收贡献率明显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