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基础上,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税收成本是每个企业关注的问题,对期货经纪公司尤其重要,原因有三:一是期货市场长期低迷使税收成本成为影响期货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二是对业务人员佣金的扣税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发展;三是对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不当会影响客户交割。
1.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这显然造成了多征营业税的事实,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以此来计税。另外,期货公司和其下属的营业部因注册地和经营交易地不同,也被不同的地税局重复征收营业税,多征营业税增大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
2.多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属于纳税所得。在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只会进一步恶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里说的是经纪人的收入扣税问题,按期货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纪人的期货经纪行为是由期货公司负责的,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其收入应该按工薪所得来计税。但税务局却认为经纪人是从事经纪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人,因其没有底薪,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属劳务合同,与期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应该按劳务所得来计税,而劳务所得一般要比工薪所得交更多的税。
4.增值税问题。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处理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方法,期货公司要直接参与增值税流转的过程,这使自己也成了货物的交易者而要面临一系列增值税问题,如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以及由此而来的税务检查。按期货行业的特点,期货公司只有先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接受套保业务,而有的税务局要求销售总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行(按税法中对一般企业的规定)。另外,期货公司由于销售额巨大而税负为零,也会招致税务局的频频检查,期货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可能会被当作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交割量大的公司而言又是一笔额外开支。
二、期货公司所涉及的税种的筹划
我国期货公司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筹划。
1.对营业税的筹划。针对前面指出的若干营业税的问题,首先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直接把扣除交易所收取部分后的净收入记入“手续费收入”科目。这是因为在一次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是必须同时参与的角色,缺一不可,它体现的是一次交易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三方收入分配关系,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只应对各自的收入纳税,期货公司只记录自己的净收入充分体现了这种关系,否则会让人误解为是两次服务,即期货公司给客户提供服务、交易所又给期货公司提供服务,造成自己被重复征税的窘境。另外,不需把包含异地营业部的合并报表上报,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各记各的,申报营业税时只申报自己的手续费收入。营业部在异地已经申请了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应该对其收入纳税,总部如果把包含营业部的总收入记录下来,却按不包含营业部的收入报税,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异议,从而带来麻烦。
2.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风险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不合理规定,需要期货界的共同努力来改变。我们也可以在其它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首先,应争取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及时处理淘汰设备;其次,尽量在低税率地区实现利润,总部如果是在低税率地区,如经济特区,可以申请全国的各分支机构统一在总部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三,争取政策性免税,并在免税期内尽量实现利润,同样在免税期过后,尽量处理陈旧资产和预计损失,以达到本期利润最小。
3.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按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免税项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就是说从“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过节费、服装费以及从“经营费用”中支付的误餐费等均不应计税。但税务局却不这样认为,他们的看法是首先发放了现金,所以不管账务怎么处理,都应该纳入应税所得。
在前面提到的对经纪人的收入性质的区分,本人认为劳务或雇佣在形式上都是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但其实质的区别是一方在提供劳务时是否独立、能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劳务关系是一方基本上是用自己的资源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自己,通过与另一方交换来获取受益,并对其后果负责;雇佣关系是一方要依附另一方的资源才能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另一方所有,不能对其后果负责。因此,期货公司的经纪人与期货公司是雇佣关系,因为他必须依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还要对其行为负责。仅仅以有没有底薪和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来判断收入的性质是不妥的。因为有没有底薪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有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用工方式完善与否的问题,现代企业的用工方式、员工的薪酬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其实质,否则就会无所适从或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目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避开这些麻烦。首先,在所有文件、表格中不要出现“经纪人”、“返佣”、“佣金”这样容易误导别人的字眼,建议用“业务人员”、“业务提成”、“业务工资”这样更准确的词语;其次给每个业务人员底薪,以区分其收入的性质;再次要对客户较多、资金较大的业务人员,提前告诉他可能要负担较多的税金,建议把客户分散在多个业务人员名下;最后,对业务人员开发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以“经营费用”的形式报销,再从业务工资中扣除,这也客观地体现了业务人员的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