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资源开采地区的财政收入,充分调动支持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地方税源主要税种之一,特别是煤炭资源税占资源税的比重很大。但近几年比重在不断降低,这与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有密切关系。笔者通过对伊宁县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的调查,简要谈谈如何完善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
一、伊宁县现行资源税状况
伊宁县煤炭储量较为丰富。境内现有煤炭企业11户,其中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一户。保有储量20380万吨。
2006年该县资源税入库135.9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3974.4万元的3.4%.其中:煤炭资源税入库52.4万元,占入库资源税39%.
2007年资源税入库269.8万元,占全年实现税收收入5388.9万元的5%.其中:煤炭资源税入库73万元;岩金矿资源税入库138.51万元。煤炭资源税占入库资源税27%.煤炭资源税入库比例较2006年度下降12%.主要是由于阿希金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提高(2006年5月1日,阿希金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由1.9元/吨提高到5元/吨)。从2007年开始,伊宁县煤炭资源税在资源税税额比重中由第一位排至第二位。
二、 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资源税税额偏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煤炭作为国家的重要能源之一,无论是销售数量,还是销售价格都逐年攀升。但事实的另外一方面是,煤炭生产和煤炭税收已经陷入了近乎不相关的状态:产量在疯狂增加,税收却没有与之同步增长。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沿用至今,其中规定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5元/吨。2004年年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山西、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额进行调整,结束了煤炭资源税额20年不变的历史。 自2005年5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的又一举动。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率,表明了国家对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视。但毕竟是局部调整,且调整也是以1994年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为基础的微调。以伊宁县煤炭企业为例,仍是按照1994年开征以来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即0.5元/吨。而1994年伊宁县煤炭售价约40-50元/吨涨至现价约120-180元/吨,单价涨了约3倍多。0.5元/吨煤炭资源税税额与煤炭单价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税额明显偏低,已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而对煤炭征收的排污费、水资源保护费等各种费用已达到近20元/吨,明显的费大于税。由于现行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小、税收定额低,不能体现煤炭开采的社会成本以及补偿机制。煤炭资源近乎无偿使用,因此,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已迫在眉睫。
二、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利大于弊
(一)从量计征的优势:
1、现行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税控装置推广使用后资源税计算简便,税额较为真实。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关键是煤炭产量的确定。多年来,煤炭企业的真实产量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难点。大多数私营性质的煤矿(只有一家国有露天煤矿),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税务机关因为很难了解真实产量,只能采取估算定额,征收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
为规范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源流失,2006年初,经伊宁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推行煤炭产量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并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煤炭局、公安局几家联合,对伊宁县八家煤炭企业推行煤炭产量税控装置,税控装置的资金由县政府与煤炭企业各承担50%.县委、政府的出面及相关单位的配合,使税控装置推广进展顺利。2006年10月10日,伊宁县八家煤炭企业的九部税控装置(其中一家煤矿安装两部)全部安装并验收,11月煤炭产量税控装置正式启用。税控装置的启用使2007年煤炭资源税较2006年度增长21万元,增长约40%(在资源税适用税额0.5元/吨的情况下的增长)。
税控装置正式启用也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也成为其他涉煤税费征收的标准,如煤炭资源费等,都是参照税控装置的产量标准来确定的。
2、从量计征的另一方面优势: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税收收入不受产品市场供需、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
(二)从价计征的优势
“从价计征”意味着资源税征税将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挂钩,可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煤炭业的开发,弥补了从量计征中税收与价格脱钩的不足。当然这是建立在煤炭企业会计核算准确、收入真实的前提下。
(三)从量计征的弊端
当然,现行资源税从量计征也存在一定弊端,如纳税多少只和产量挂钩,与销售收入不对等,和市场供需脱节,税负低。开发企业产一吨煤交0.5元,不管煤的价格涨多高都征同样的税,这样容易导致企业主买下矿后就私挖滥采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破坏,使开采中浪费严重。
(四)从价计征的弊端
从价计征的依据是煤炭的销售收入,而煤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不确定性很大。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也是目前煤炭企业困扰国税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个工作难点。对会计核算准确的大中型煤炭国有企业(伊宁县只有一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还较为可靠,但大多数私营性质的煤炭企业,价格成为矿主想方设法逃税的基点。虽然有税控装置,且2007年伊宁县政府限价136元/吨,但仍杜绝不了矿主私自高价出售。2007年煤炭销售旺盛季节,私营煤炭售价达到180元/吨。要想对每年各矿收入进行检查核实,工作量相当大。为核实煤炭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曾采用蹲点、调取购买方发票等方法,投入大量人力。1吨储量煤开采出来,块煤占55%-60%(单价约120-180元/吨),煤沫占40%-45%(单价约60-90元/吨)。煤沫多被电厂、水泥厂及供热单位使用,外调可查出实际收入。而伊宁县境内块煤多为个体经销商购买后运往外地,煤炭的数量和价格仍无从查取。煤炭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很难确定,大多矿主采用少列收入、多列成本造成账面年年亏损,迫不得已,税务机关对大多数煤矿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权衡利弊,对煤炭资源税采用从量征收方法简便易行,税收成本低。
三、克服从量计征弊端的对策
1、加强煤炭产量的监控力度。从量计征的前提是掌握煤炭实际产量,因此要积极推行煤炭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2、提高煤炭资源税的税额幅度,制约掠夺式开采。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额要取决于各地煤炭品质、税赋情况、经营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等级。
3、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当下放税额确定权限。由于各地煤炭资源储量的丰度、地理位置、开采难易的差异不同,将具体适用税额的权限下放给省政府,由省政府在本省范围内根据煤质的不同和开采条件的变化,在一定幅度内适时合理地调整适用税额,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以使现行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同整个煤炭行业发展相适应。
4、对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必须有偿合理、可持续性地开采。国家应严格控制煤炭资源的使用,对已勘探清楚并进行了资源评价的矿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开采者;对尚未探明及未进行资源评的矿区,实行勘探和开采优先的办法。通过严格审批矿产资源建设项目来控制滥采滥伐,更要用严厉的资源税制加以维护,通过税收手段来调控资源的开发与消费,实行以资源税制为主,环保税制为辅的综合税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