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是法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收入约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至12%,仅次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位居第三。2000年,法国公司所得税收入达2447亿法郎,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67%。
法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是针对法人按年度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包括三类:一是资本公司,即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均应缴纳所得税;二是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如民事公司、合伙公司、自由职业者等;三是从事盈利活动的民间团体、协会及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
与大多数实行“全球性”原则的国家不同,法国公司所得税按“本土”原则征收。凡在法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法国公司还是外因公司均以平等身份照章纳税,在法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不享受任何特殊优惠待遇。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国公司在境外经营所得只在所在国纳税、而法国政府不再对其征收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2000年,为适应减少工时的政策需要,政府再次上调税率,这样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7.6%,略高于欧盟15国34%的平均税率。鉴于经济形势逐步好转,法国执政的左翼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3年减税计划,预计到2003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回落到34%左右,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但仍远高于德国减税后达到的25%的税率。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凡营业额在5000万法郎以下的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万法郎的部分2001年按25%、2002年按15%的税率纳税,超过25万法郎以上的部分仍按33%税率纳税。
法国实行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制度,在一个集团内的所有企业均由母公司统一纳税,这就使得亏损企业的亏损部分可以从集团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母公司为增加投资而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同样可在集团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无疑有利于企业集团扩大投资、新建企业和对其他公司的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