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国际税务合作已成为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目前,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何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议题。这个议题不仅涉及各国财政利益的维护,而且还要解决如何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各国间资本流动的加快、国际交通和通信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建立在技术进步基础上的各种新经济合作形式的涌现,国际贸易和企业的生产和金融活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增加了很多复杂的因素。突出的表现是,在传统的局限于一国地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形式中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些“跨国的成分”。在这样的态势下,每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在这个全球的税收管理框架中只拥有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在自己的管辖区范围内也难以单独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例加,仅由一国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某些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调查和管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世界经济活动中有较大一部分进入了那些疏于管理和监督的的不同国家管辖区之间的“夹缝”区中。避税地、离岸管辖区的大量出现,加之某些国家间恶性税收竞争的加剧,不仅增加了各国税收的征管难度,而且也扭曲了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全球性不平衡。
经济全球化所影响的税收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税。在区域集团化经济中,国与国之间关境的逐渐消失还影响到了消费领域中的间接税。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提高啤酒消费税税率,其结果将是,大量的本国居民涌向邻国购买啤酒。其结果是造成了两国消费税收入的不平衡。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国间人员的流动加剧,其中较多的是高技能的专家、学者、动运员和明星等。越来越多的人在国外工作,加医疗、设计、讲课、会计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据国际移民组织发布的2000年世界移民报告,今天世界上远离自己祖国居住的移民为1.5亿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这个组织预测,至20 30年,移民的人数将达到3亿。可以认为,经济全球化将是世界移民潮涌动的直接因素。这种国际间的人员流动导致了一系列税收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
随着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税收地域管辖权原则(亦称来源地原则)将受到冲击并降低其重要性。因为,在跨国的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所得的来源地难以确定。与此同时,居民管辖权的原则将发挥主导作用,因为除特殊情况外,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是某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美国国会决定,对电子商务三年内不开征税收,希望在此期间能拟订出适应于国内和国际领域的有效和公正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据美国1998年的资料,该年美国消费音通过因特网的购货额达到78亿美元,比上年度增加2倍。面对如此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的税务部门都在研究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
造成上述状况的另外一些因素是,各国对所得和资本征税的法律显得越来越复杂,而能驾驭这些法律的也仅是一些较高专业水准的专家。大部分中小企业纳税人没有能力聘请这些专家。除此之外,各国税法的原则、优惠政策、扣除方法和税率等也不尽一致;税法又往往经常处在改革和完善之中。在这样形势下,发达国家政府为了避免税收的流失又经常竭力将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自己领土范围以外,以追踪本国公司和企业的全球化活动。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也要强调地域管辖权,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导致了不同国家税法的“交叉”,而在这个领域中要确定相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又显得十分复杂。这里不仅要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问题,而且还要协调各国间的税务合作和信息的互通。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税收的国际化,而税收国际化的实质就是要合理、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建立一些能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税收规范,预防跨国间的逃税和避税。
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似乎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一个拥有超国家职能的全球财政管理机构;对某些跨国的经济活动征收“国际所得税”;开征统一的国际贸易税(可根据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大小来确定税额)。但是,所有这些设想的实现谈何容易,某些专家甚至认为,至少在未来的数10年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关键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的财政仍各自为政,相互间的财政利益难以全面协调。
综观历史,长期来(自国际联盟成立以后)人们一直在讨论能否签定一个由大部分国家参与的多边的所得和资本税收协定,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然而,至今为止,事实却是违背人们的意愿,这种构想甚至比二次大战前更显得不现实,其原因:一是,出现了很多新独立的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新的税收思想、观点和税法;二是,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税收观点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着严重分歧。例如,为了克服版权付费的双重征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曾就如何建立多边的税收协定进行了长期的谈判。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上的严重分歧,这个协定至今悬而未决。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委员会的专家指出,在未来的数10年不要奢望能成功地签定直接税的多边税收协定。
因此,目前要解决国家之间的这些税收问题,主要的途径便是签定双边的税收协定。就协定的内容而言,目前各国间的税收协定可分为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有关社会保障税的税收协定、有关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收协定、提供税收征管问题的行政和法律协助协定、相互提供税收优惠的协定等。不少国家间的政府协议和商务协议中也经常包括一些有关税收的条款。这些协定的主要作用为: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个针对不同所得和财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保护缔约国一方纳税人免受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歧视;确定缔约国间情报交换的制度,从而保证协定条款的执行、预防税收的逃避及协定被滥用。这些税收协定的签定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国的税收关系中,它们不仅是对国内税法条款的一种补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除此之外,税收协定的条款还对正在进行税制改革国家的国内税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1991年与日本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后,已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近60多个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这些税收协定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