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有自己的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上普遍遵循的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UN)范本》。拉美许多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也是依照这两个范本缔结的。如墨西哥,由于是OECD成员国,在最近几年一般都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谈判税收协定。而拉美其他大部分国家间的税收协定,都遵循和参照了《联合国范本》。
除了这两个国际通用的税收协定范本外,拉美国家还遵循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即《安第斯条约组织范本》,该范本是按照1971年11月11日拉美国家达成的卡塔吉纳协定的第40号决议形成的。目前,拉美已有两个国际税收协定是按照《安第斯条约组织范本》缔结的,即阿根廷和智利的税收协定、阿根廷和玻利维亚之间的税收协定。
《安第斯条约组织范本》倡导来源地税收原则
阿根廷和智利间的税收协定第4条明确规定:“除非本协定另有其他规定,否则任何所得、收益或利润都应该仅在这些所得、收益或利润的来源所在缔约国纳税,与个人的国籍、住所和合同的履行地无关。”阿根廷和玻利维亚之间的税收协定也有类似的条款。这一规定的直接影响就是,防止实行属人原则税收制度的缔约国对源于另一缔约国的所得征税。
三个税收协定范本倡导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安第斯条约组织范本》倡导来源地税收原则;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明显是为实行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设计的;《联合国范本》则承认在判定征税权时实体居所的重要性,对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进行了协调。
与《安第斯条约组织范本》相比,《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在很多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个范本在处理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和其他特定概念的条款上还是有非常大的不同。
例如,关于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如何征税,《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就有不同的规定。《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原则”,它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包括: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在其常设机构所在国销售货物而获取利润;在该国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相同或类似,并由此取得的利润。后两项利润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直接取得的,但也可以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仅以归属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显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张实行“属人原则”。
随着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采用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在未来的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中,拉丁美洲会有更多的国家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缔结国际税收协定。
拉丁美洲国家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在缔约国之间划分税收管辖权;明确规定外国人或实体活动的场所,特别是常设机构构成应纳税存在;降低对向境外支付的款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征收的预提税;提供缔约方之间的非歧视待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