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地区)已有172个,其中大部分(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国家都建立了社会保障税,以税的方式筹措社保经费。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从这项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经过国家立法实施。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要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实施,所以任何非政府机构都无法担当社会保障的重任,政府自然成为社会保障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
社保支出是政府开支大项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2000年政府财政统计年报》介绍,列在大多数国家当年财政支出第一或第二位的,就是社会保障支出。
该年报的“各国财政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统计表”把政府财政支出分为12类,其中明显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有医疗、社会保障及福利、住房及社区设施等3类。
该表列举了126个国家,其中数据完整的 98个国家的政府都安排了这3类支出。上述3类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占第一位的有60个国家,比例为59%;占第二位的有15个国家,比例为16%;二者相加为76%。因此,从财政角度分析,世界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在大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是财政上的头等或第二等大事。
财政拨款填补社保基金缺口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缺口。社会保障属非赢利事业,政府不能过高地收费。国际劳工局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建议,要求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工薪收入的25%,或其赡养妻子所需费用的50%。而社会动荡、经济衰退、通货膨胀,以及在各国普遍发生的社保基金管理效率低下等因素,往往导致社保经费入不敷出。
对于社保基金的缺口,各国政府都从财政拨款给予补充。发达国家的财政拨款在社保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比重为:加拿大73%,英国58%,日本45%,美国43%,德国30%,法国28%,平均为51.4%。据《国际税收评论》今年6月11日报道,德国政府决定把2001年的能源税收入共223亿马克用于弥补社保经费的缺口。
以税收形式强制征集社保经费
为避免和减小经费短缺所带来的风险,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有效筹集社保经费。据统计,目前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社保税。各国的社保收入名称不一,如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捐、社会税、社保费、社保基金等,但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即由政府立法强制征收,社会普遍参加,税种列入税法汇编,并按规定税率或费率征缴。
有人认为,以税收的“三性”来衡量,社保税无疑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但不具备无偿性,因而推断社保税的建立存在理论障碍。但有关专家对此做出了反驳。
专家认为,各国的社保税大多享受税前扣除,实际上政府负担了部分税款;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部分,纳税人只为社会保险部分缴款,而对后两部分不需缴款却可享受权利;社保税对纳税人的偿还是非对称的,缴款多者并不一定就享受更多的权利。总的来说,社保税的纳税人普遍是享受权利多于承担义务。由此可以断言,社保税与一般税收性质无异。此外,以往被视为金科玉律的税收无偿性理论,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条件下,已不足以作为否定社保税税收性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