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两套税法并存的体制,一是全国人大制定,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实施细 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所 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在当时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步入WTO后的过渡期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的要求迫在眉睫,已经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选择。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必须公平的现实需求
目前,从名义税率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同时,在所得税纳税扣除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比内资企业 更为宽松,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差异很大。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3%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3%左右,两者相差 10个百分点。由于内外资企业的待遇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在同样的经营条件下,竞争力被明显削弱,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根本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的发展态势,跨国公司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各个产业和 行业;我国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角逐。企业的经营方式、融资方式和渠道将不断创新和多样化;企业的并购、改组,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将 日益频繁;国际会计原则和各国税制、税收政策也将不断调整、完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有更广泛的空间实行市场主导的资源优化配置;国际间的税收竞争 和协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更加剧烈。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这种市场更加开放的形势,我们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反WTO的原则,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完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有利于提升 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要培养民族品牌和自己的大企业,就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全面规范,使名义税率和 实际税负尽量接近。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目前客观上存在的两税合并进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状 应该尽快改变。
(二)应对世界性减税浪潮的必要举措
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在其历史上堪称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仿。2001年美国政府再次推出庞大的减税计划,进一步推进全 球性的减税浪潮。此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具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改革方向的一致性都是空前的。各国税收制度、征税方法趋同,不仅说明 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在日益加强,而且也反映出国家之间彼此借鉴经济管理经验的重要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的基本趋势是朝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 率、严征管”的方向发展。目前各国都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税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我国必须应对世界 性的减税浪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为企业减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必要举措。
(三)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已刻不容缓
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2002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5个国家在华投资,世界 500强公司当中约有150个公司在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实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功效,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成果似乎还不是很理想,外资 企业“常亏不倒”的同时,生产规模却在不断扩大。事实证明,他们在利用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采用转让定价等一系列手段进行避税,使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流 失。
我们通过对主要外资来源地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对中国投资最大的地区是来自亚洲的香港、日本、台湾等地,而不是欧洲和北美。在2001年投资数量靠前的国家 和地区是?香港35.66%,维尔京群岛10.77%,美国9.46%,日本9.28%,台湾6.36%。其中,维尔京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过多的投资资 本来源于避税地,会让人对投资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不仅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也会对国家的声誉以及财政收入带来消极的影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 惠,事实上给内资企业造成了明显的伤害(例如在混合所有制大量出现的今天,按照25%的标准界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税收优惠。就是对内资企业明显歧 视)。因此,从根本上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就显得十分紧迫,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才能公平税负和反避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国际比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总体来看就是?在税率和税收实际负担方面“内重外轻”,在税前 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内紧外松”,在税收优惠方面“内少外多”。目前看来,这些差距的成因不再是所有制差异所致,而是综合税制差异和税制总体规划思路的差 异所致。
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如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固定 资产折旧或长期资产摊销,损失(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几乎相同,没有什么差异。但我们在具体扣除标准上和扣除的限制上,却存在着差异:
1、国外没有扣除标准限制而我国有扣除标准限制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在我国,这些基础扣除限额或比例的规定,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又不尽相同。对外资企业的标准要宽松或低一些,而对内资企业标准要严格或高一些。
2、国外与我国都有扣除规模限制,但我国都是较为严格的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损失跨年度结转等。在这些扣除项目的标准上,我国制定 的扣除标准相对较严,如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采用上,我国限制较多;在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上,我国较低;在损失结转上,我国规定的向后结转期限与发达国 家比,相对较短且限制较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损失结转在7年以上,甚至可无限期向后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