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对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 键 词:泛美卫星案;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法适用
一、泛美卫星案焦点问题
泛美卫星案是轰动一时的涉外税收领域的大案,[1]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性质。泛美卫星公司认为属于营业利润,北京市国税局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上的)以及租金(国内法上的)。
二、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
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限于资料,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报道和介绍了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据报道,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 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 大西洋地区卫星和 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 3C卫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teleports 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2]
由此可见,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核心在于利用自己的设备将中央电视台的信号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服务类似于发射塔将电台的信号发送到消费者的接收器中,或者输电设备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消费者的家中,或者运输企业将商品从生产厂家运送到销售商或者消费者手中。[3]
三、泛美卫星公司收费的性质
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也称为营业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利润。[4] 营业利润是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术语,但是,就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而言,没有对“营业利润”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英语中,与营业利润相对应的术语是“business profits”,《OECD范本》并没有给“business profits”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但是有关于“business”的说明,其第3条规定:“‘营业’这一术语包括专业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具有独立特征的活动”。[5] 《OECD范本》并没有给出营业利润的一般性定义,这一定义应当由适用这一条约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完成。这里只是强调了营业利润不仅包括通常的形式,也包括两个特定的类型:专业服务以及独立劳务。这一规定是在2000年新增加的,与此同时,《OECD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In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的第14条被删除了。因此,《OECD范本》在2000年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原第14条所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能够被营业利润所涵盖。[6]
我国国内法关于营业利润的定义或说明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其第106条规定:“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这里仅仅规定了营业利润的计算方法,对于什么是营业利润,实际上并没有说清楚。我国国内法也有一些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27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其中有一项为“销售(营业)收入”,本项目所填报的是“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这里说明了营业收入的基本范围,而且特别将特许权使用费排除在一般的营业收入之外,这主要是为了征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0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3号)其中有一项是“营业收入净额”,其填写的内容是“本纳税年度内,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营业)的各项所得都可以归入营业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就是营业利润。
泛美卫星公司主张自己的该笔所得属于营业利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该笔所得是该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划入该公司的营业利润应当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该项收入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租金,那么,该项收入就应当单独予以反映,因为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在国际税法中的征税方式是不同的。
(二)租金
租金一般是使用他人物品所支付的对价。租金一般通过租赁合同来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判定一笔收入是否属于租金关键在于租赁物的范围以及“使用、收益”的具体形式。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现行税法中关于租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范围。这里也没有明确“租赁物”和“使用”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明确列举了租赁物的具体范围,但是并没有穷尽租赁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这里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的具体种类有所差别,但同样没有穷尽租赁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