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所有政府取之于民的收入,均为国家所有,是公共财产,而非行政机关之财产。因此,其收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英国,其财政收支的流程是这样的:第一,全国税收由税务局解入英格兰银行,由银行记入国库账户;第二,全国税收无一分可以非法使用,也就是说,欲支出该款,无论为数多少,非有国会(即人大)法案以为法律依据不可。以上两点,其要义在于:“全国财政收入须有法律的命令(即由国会以某一法案明白指示)方可动用。”
现代宪政的奥妙所在,即不要将国家的钱放在行政机关的口袋里,而应由独立的机构掌管。
当政府使用人民所纳赋税时,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此事究竟以什么方法为保证?
戴雪的答案是:“保证方法终有赖于极完备的监督及审计制度。”
在此制度下,全国收支处于审计机关的监督之下:
1、看支出是否合法;除非有法律根据,无一钱能自国库支出;没有它的同意,行政机关即不能支出一钱。
2、看支出是否依照指定用途使用。
3、它只对国会负责;万一有非法使用,它们就要报告国会。
该制度的中心人物被称为“都监察兼审计长”。都监察兼审计长地位很超脱。他不能参加政治,因为他即不是众议院的议员,也不是贵族院的议员;同时他独立于内阁以外,他本人及他的副手,为特任官吏,由元首以盖有玉玺的御旨亲任,若无大过,可以终身任职;除非两院议会共同弹劾,否则他不受任何势力的调动。
在英国,财政部为支取公款之唯一机关,但每当支用公款之先,财政部务须预备一支券,送交都监察使核准,必等核准之后,英格兰银行方同意照数交款。
在批准支券之先,都监察使必须反复辨明此项支出是否合法。必须毫无疑问,然后依法判行。同时,都监察使又必须郑重审查此项支券曾否依照向银行支款之法定程序而准备。必须毫无疑问,然后依法裁可。两者之中,万一有丝毫不能满意,他必不愿给予支款。非依法准行之后,所支款项,无论多少,不能向银行提出。
另外,他必须随时核算政府的账目,并且必须每年申报收支决算及审核所得结果于国会。每届国会,众议院必特选若干议员,组织一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所有审计报告。即使一镑之微,如有可疑之处,必严加审核,而不轻易放过。
自有此项监察及审计制度,遂生极大普遍效果:在英国,全国收支具有极正确的会计,远非他国所能企及;全国收入中每一分钱,当支出时,均有法律依据,即一一依照国会某一宗法案之规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部监察使滥用职权?
第一,通过两院共同弹劾,将其解职;第二,以高等法院所发出之“令状”,他必不敢违背。因此在英国,财政收支受法律监护之程度,不但以国会法案而确定,而且以得法院诠释法案之用意而提高。(法院在英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以这样严格的监察和审计制度,谁还敢乱用纳税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