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股票市场的税收政策实践看,其相关税收制度存在一定差别,有的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与股票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有专门的股票税制体系,有的国家特别是有些市场经济体制与股票市场体系尚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则没有形成相关独立的股票税制体系。
一、印花税。普通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1624年诞生于荷兰,由于该税种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因而通常情况下,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税率。当前,国际上开征印花税的国家已经越来越少,开征印花税的代表国家现举例说明:爱尔兰,其税法规定,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交纳印花税。比利时,其税法规定,对有专业的经济人参与的与公共基金有关的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意大利,其税法规定,对股票转让价格的0.14%征收印花税。
二、资本转让税。资本转让税是指在资本转让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开征资本转让税的代表国家现举例说明:奥地利,其税法规定,对股票、增加股本和给公司的其他出资征收税率为1%的资本转让税;对转让证券和股票征收0.15%至2.5%的资本转让税。巴西,其税法规定,对证券交易最高每天交纳1.5%的金融交易税。韩国开征证券交易税,税法规定:对股票、企业权益的转让按照转让价格征收,纳税人为出让人或者证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税率是0.5%,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转让不征税。
三、股票股息所得税。股票股息所得税是指对来源于股票股息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支付者是加拿大居民,那么在税收上按照处理现金股息一样的办法来处理股票股息,股票股息的应纳税数额等于支付公司应支付股息而导致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从非居民那里得到的股票股息不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股票收益税。股票收益税是指对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而实现的收益所征收的税。美国收益税法规定: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投资所得和公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日本的收益税法规定: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但允许个人选择申报;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独征税。
五、资本利得税。所谓资本利得税,也叫资本收益税(英文叫英文Capital Gains Tax,简称CGT)是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是指出售和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例如固定资产的转让、证券投资、期货交易、投资基金等,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获的收益,该税种一般列入所得税类。资本利得征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同时,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开征了资本利得税,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达,利得税源较为丰富,大多开征了资本利得税,且形成较为完备的资本利得税制;与之相比,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发展中国家相对较少,而且利得税制也比较简单。各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大多是针对机器设备、不动产、有价证券三个方面,但各国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例如,对股票、债券等的转让增益,所得税制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开征资本利得税,目前这样的国家有美国、以色列、瑞士等二十多个。此外,基于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也属于资本的增值收益,因此象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家对此也开征了资本利得税。除了极个别国家,例如法国,对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外,大多数国家基本上只限于对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代表国家现举例说明:印度税法规定,持有1年内出让实现的利得为短期利得,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征收公司资本利得税;公司长期资本利得,按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的成本计算,适用20.4%的税率。在印上市的证券公司长期资本利得,纳税人可按上述方法纳税,或选择不经通货膨胀调整而适用10.2%的税率纳税。奥地利税法规定,出售在公司所持资产而获得的利得按低税率纳税,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内的任何时间至少持有发行股本的1%,投资所得主要是指来源于无需过问业务的合伙企业的股息、利润和来源于投资基金的利息和所得。居民和非居民获得的股息要缴25%的预提所得税。比利时的资本利得税法规定:转让股票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居民个人获得的股息应缴25%的预提所得税。丹麦公司资本利得税法规定:出售拥有三年以上的股票所得免税;出售最近3年以内购买的股票的损失,可以在其后5年中从出售拥有不超过3年股票的资本利得中扣除。出售拥有3年以上的股票的损失不予扣除。个人资本利得税:出售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股东(已婚者包括股东配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已经满3年且价值低于12.51万(已婚者为25.01万)丹麦克郎的,可以免税。法国个人资本利得税法规定:对居民取得的来自公开上市证券和不公开上市证券的资本利得,征收税率为16%的资本利得税。希腊的个人资本利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非上市公司股票,按售价的5%征税;出售上市股票的,免税(但应征收股票转让税)。墨西哥的个人资本利得税法规定:销售墨西哥境内公司股票的所的征收税率为20%的资本利得税。美国资本利得税法规定:资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税。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采取差别税率,最高达28%.资本损失区分个人和公司,采取两种办法。对个人资本损失可允许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当年没有扣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日本资本利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设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意大利1991年10月28日颁布的27号法令规定,不论是本国居民还是非常驻意大利的外国单位和个人,他们在意大利的股票销售中实现的收益需要交纳定量的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该收益是从意大利经济实体的股票、证券、可变契约、可分权益等交易中获得的。这样,在意的外国单位和个人在计划出售或购买意大利公司发行的股票时,应考虑到资本利得税法。在出售股票时,所得收益应按规定纳税。自从颁布之日起,27号法令由于对股市的反面影响而受到强烈的批评。批评的结果是在1992年国会决定中止该法令中关于股份方面的某些规定,将待售股票交易额减到不超过公司股份名义份额的2%.以色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的征税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特拉维夫股票市场上获得利润的股民(个人投资者)要缴纳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