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日益严重的外资企业避税已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造成了巨额税款外流,削弱了我国税收调控的作用,因此,反避税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税务机关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从外资企业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出发,介绍了我国反避税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当前形势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外资企业 避税 反避税
2009年7月29日,国税总局发文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和调查,以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导致国内税收的流失。
事实上,外资企业在我国的避税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从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到,2010年1~3月,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111亿美元;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106亿美元,延续了往年强劲的引进外资的势头。但与这些闪光数字同时出现的却是超过一半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一方面外企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不断涌入。面对这一现象,税务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
一、外资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长久以来,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很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基于许多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中国每年税收流失约有300亿元人民币,这其中还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收入,中国俨然成为外资企业的避税重灾区。外资企业在我国常用的避税手段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价格转让,利用关联交易控制纳税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交易价格。深圳某港资子公司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时候售价为5美元,而母公司销售给深圳子公司的原材料价格为14美元。(2)抬高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高额的机器设备费用直接导致在华分支机构成本加大、利润下降。(3)控制无形资产的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一般为了增加子公司的成本,外资公司会抬高无形资产的价格或者提高特许权使用费。但也有外资公司为了规避预提所得税,而采取压低特许权使用费的办法,然后将压低部分的款项以设备费用等名目变相收取。(4)控制劳务费用。往往子公司提供给母公司的劳务是免费的,而母公司提供给在华子公司的咨询、技术支持、培训等都收取高昂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加大在华子公司成本,减少利润。(5)控制给予子公司的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6)控制向子公司收取的运输、保险费用。很多跨国公司成立了内部保险公司或是自己的运输部门,这样就可以轻易控制保险费和运费,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投资者能运用避税地功能,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和客体的转移相结合进行资财信托避税等等。
通过在与中国有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利用税收优惠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这中间主要减少的是预提所得税,如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2%。然而,如果收款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所征预提所得税不得超过7%。跨国公司就可以利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来获取来自中国分支机构的股息,降低预提所得税。
4、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极大地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由于债务融资的成本、利息可以得到优先偿付,另外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下降。而且跨国公司通过调高利息水平,可以将大量的利润转移出境,制造中国境内关联企业亏损的局面。
5、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初期,往往选择设立在华分公司,这样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到投资赢利阶段,可以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在中国就地纳税。
6、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50%的企业先后进行了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二、我国的反国际避税现状
1、我国反国际避税方面的成绩
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反避税的基本原则。
2004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对反避税作出专门规章。该规章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等行政规章一起构成主要的反避税税法规范。但是这些税法规章效力不高且规定比较原则,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各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
2009年1月8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2、我国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历史相比,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晚,仅有十多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每年所取得的反避税收入微乎其微。
(1)我国经济增长对外资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为了吸引外资,客观上,我国在反避税方面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的态度。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外汇短缺,外资企业投资难度较大,会产生一些附加的制度性成本,故而,在那个历史阶段不得不为外资提供一定的‘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和商业环境。如今虽然经济形势比改革开放初期要好很多,但我们对外资还是很依赖,所以我国只是用渐进的方式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以温和的方式逐步取消了一部分的外资企业特权。在反避税问题上,中国还是不敢对外资企业采取严厉的措施。周边东南亚国家的税收竞争也使得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不敢放松,这样就束缚了政府反避税的行动。
(2)中国大陆反避税人才极其缺乏。外资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需要税务人员通晓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税收协定。因此,反避税官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税收和经贸知识、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外语基础以及高度的责任心。但据称,中国大陆目前的反避税人才不到1000名,每年大约要进行6000项税收审计,人才的短缺直接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效率。
(3)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外资企业逃避税收往往涉及到世界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
(4)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现行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享受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具体政策上,对转让定价虽有立法,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三、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1、政策方面
(1)各级政府应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反避税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急功近利、相互攀比、只求数量,对跨国企业的实际贡献却往往不闻不问。宽松的监管环境成为跨国企业得寸进尺地连年逃避税的温床。而当前我国已经脱离了过去严重依靠外来资金和技术的时期,我国不再需要用严重的利益让渡来换取外资。我国已经有了系统的反避税法规,今后需要的就是依法办事、从严管理。在德国,偷税行为人可能面临5至100年的牢狱之灾,但在我国却鲜见这样严厉的惩处。据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大概有200到300家企业被正式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1/3到1/2的企业最终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最终也仅是要求它们补征税款而已,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处罚。
在我国税务稽查实力相对较弱的格局下,在做不到对跨国企业进行全面撒网式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某些知名企业的恶意避税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并让它们在声誉和经济上付出相应代价,进而能够在社会上形成警示效果,这也不失为当前一个有效的监管方式。
(2)协调好各行政部门的信息和资源,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便利。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避税是大家都知道的“秘密”,但是税务机关想要查处却需要国内外税收法律方面的知识,需要国内外市场行情,需要海关的进出口信息,需要大量懂审计、财务、外语、经贸的人才,这不是一个税务机关可以轻易解决的事情,需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相互配合。可以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价格信息库,并建立涉外税收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涉税信息的搜集、审核、加工,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核定企业利润、调整转让定价及不合理收付费的依据。另外,加强与外贸、海关、工商、商检、公安、物价、统计、银行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取得国内外相关信息,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等方面的研究,尽快建立分区域的反避税信息库。
(3)设立统一的反避税专职机构,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反避税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落实好这项措施着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战略层面利用高等学历教育平台精心设立税务相关课程,尽快培养新一代税务专业人才:二是税务机关在战术层面建立滚动的日常职业培训机制,要把职业培训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有专门的人和机构策划和实施,在拓展课程内容和提高课程质量的同时配置相应的培训考核制度(如实行证书制度等),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培训一支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现代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反避税专业队伍。
2、实施方面
(1)面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预约定价已被公认是解决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其实早在1998年,厦门市国税局就开创先河,与某台资公司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但是这一工作进展得非常不顺利,原因就在于税务部门期望面面俱到堵住所有漏洞,结果却是处处遗漏。因此,为了更好地通过预约定价来解决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需要大量的翻译人员和审计人员,以便更好地实施预约定价。
(2)虽然我国没有延迟课税的规定,但我国税法中还是有针对避税地的相关规定。因此,针对大量来自于开曼群岛、荷属安地列斯等避税地的投资,需要严格审核这些企业的账务,避免这些外国公司通过不分配利润或者少分配利润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收。
(3)加强对税收协定受益人的资格审查,避免税收协定优惠被第三国居民滥用。
(4)引入安全港规则,制定合理的债权/股权比重,减少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
(5)针对电子商务强隐匿性、高流动性的特点,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税务系统要尽快在网上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网上商户等建立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同时,对税务人员需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