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对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以节省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通过采取分次取得收入,这样既可以避免加成征收,还可以多获得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行不通,其原因在于错误地理解了税法所说的按"次"征税,混淆了"分次"与"分笔"两个不同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并注意"分次"与"分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要属于税法规定为一次的,无论分几笔取得均属于一次。如果在分笔支付时,很难确定应扣缴税额,税法还要求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由此可见,纳税人在采取"化整为零"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注意分笔与分次的界定,不能违反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