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24日在一个会议上透露,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有较大变化。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根据税负平等、税不重征的原则,即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后,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再纳税,如果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该商品征税,则生产国对企业实施退税。
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惯例,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为解决大量拖欠出口退税这一突出问题,并减轻中央财政压力,我国从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出口退税实行了超基数分担的政策,即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这一措施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和加工贸易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变、发展,一些新问题渐渐暴露出来,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比如,基数内的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不负担,超出部分地方财政要按比例负担,结果,有些地方政府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不欢迎,抵制这些企业进入当地;现有的出口企业生产也受到了影响,因为地方政府拿不出钱来退税,还有些企业是通过沿海地区出口,沿海地区也不愿意出这个钱,反过来影响了内地企业的正常生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地方经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是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确定要合理,中央负担多少,地方负担多少,要依据受益多少来确定,如果这个产品缴纳的税收是中央使用,退税则由中央财政负担,反之,则地方财政负担。其次出口退税率也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涉及到税政统一的问题。按产品类型及对自然资源依赖的程度确定不同的税率是一个好思路,但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规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适应什么样的税率,以减少退税的随意性,堵住权力寻租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