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票”是指属于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当前,随着“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的不断深入,对“四小票”审核的质量及进度要求也进一步提高,笔者仅就税源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对“四小票”审核检查的实践过程中的出现的相关问题、应采取相应征管措施所作的思考,以便在工作中不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一、“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四小票”比对异常数量较大,增加了“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工作量。经笔者调查:一个管辖不到30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层分局,2005年度月平均比对异常“四小票”数量近50份,涉及相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35户。目前基层仍然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状况,其审核检查的效率下降,也偏离了征管工作的重心。
2、“四小票”比对异常票原因多为正常,人为误差较普遍。从某基层分局2005年的“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的结果来看,核查有问题的“四小票”为9份,占1.8%左右。事实上,此类问题通过事后的检查也能较轻易地查出。
3、管理人员审核检查及处理工作存在较大难度。首先是审核检查的取证不容易,特别是运输发票,一些金额偏小的业务基本上是现金支付,提供其他证明显然不现实,而对废旧物资发票,管理人员调查时,面对堆积如山的废旧物资也是一筹莫展。其次对不能确定的“四小票”发出委托协查,回函率很低,即使回函的,其质量也值得怀疑。
4、不利于和谐的税收环境的形成。管理人员每月频繁地下企业进行“四小票”审核检查,对业务真实,但填列错误的“四小票”作出处理等行为引起了部分纳税人的不满意,也使部分纳税人产生依赖心理,认为反正有管理人员审核检查,大不了主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了机会。
二、“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应对措施
1、强化政策宣传辅导。为了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差错,该局通过组织培训、张贴公告、发放资料等措施,加强了对企业的宣传,并在核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发生的信息采集错误等情况进行了纠正与讲解,同时就一些可能出现的共性问题对企业加以提醒,使其财务人员清楚掌握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正确采集数据的能力。
2、从源头上控制,对“四小票”实行电子采集,认证。在当前的“四小票”审核管理中,差错较多的为货物运输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其主要原因为此类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均为人工采集,两次采集的数据信息,极容易造成信息的采集差错。因此,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对“四小票”实行电子采集,避免减少由于人工采集信息而形成信息比对的不符和缺联。现在,只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防范税控认证子系统来采集,其余均没实行电子采集,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将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列入防范税控系统范围。但当前,有必要加强对手工采集发票信息的审核,进一步提高审核力度。
3、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管理员的责任意识。针对当前审核工作实际,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要建立完善结合实际的“四小票”考核规定:一是落实审核责任。将凭证的审核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相关科室及各管理员的审核职责,对各类别的“四小票”按片划分,由各税收管理员负责审核,落实审核责任。二是制定“四小票”抵扣凭证审核的考核细则。对比对异常的“四小票”实施分类审核检查,确保重点,解决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有效增强税收管理员审核工作的力度,强化工作责任意识。
4、加大对“四小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纳税人的日常管理,重视财务制度建设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发现的“四小票”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税务稽查和司法机关对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要提高打击力度,从严处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威慑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