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实现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税收征管的意义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提高依法治税的要求。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税收征管中,就是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只有依法治税,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公正与公平。依法治税包括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两个方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依法纳税与依法征税还远未落到实处,税收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对称:1、强调依法纳税和忽视依法征税不对称。从税收法律角度讲,税收执法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依法征税的权力,纳税人依照法律履行纳税义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分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相对忽视税务部门依法行政,致使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为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不透明、监督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2、执法素质低与执法要求高的不对称。在执法部门中,不少税务干部缺少系统的税收法律知识。由于税务执法缺少必要的权责体系,造成内部管理权力滥用,纵向越权和横向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少数税务干部还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影响了税收法律法规效力,阻碍了税收执法质量的提高。3、纳税人权力萎缩与征税人权力膨胀的不对称。由于缺乏对执法人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税收执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盲目性。一些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多,保护纳税人权益少,行使职权多,承担责任少,硬性管理多,主动服务少,对执法监督纳税人仍然缺少知情权,不能得到良好的尊重。纳税人很难对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实施有效制约。4、税法的严肃性与技术性不高的不对称。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一整套税收法律体系,许多税法过于原则,细则不细,缺少操作性强的单项性法规,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困难;另一方面,缺少统一的税务行政组织法。一些地方政府作出与税法相抵触的土规定,一些税务机关擅自在税法和细则之外制定红头文件,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因此,要解决上述的种种问题,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就要树立起依法治税、公正执法的税收发展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实现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的要求。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税收增长上,就是要保持税收增长适应经济的发展,实现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税收增长既取决于加强征管,更取决于经济的增长。近年来,我国税收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这有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挖潜增收的因素,也存在一些虚收的因素,在实际的征管中,经济税收观的理念还远未树立起来,各地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税源与税收任务相矛盾的情况。有的地方经济税源丰富,而税收的计划任务却不怎么重,往往到了年底,完成了计划任务后,税务部门就暂停收税了,实现的税源也就截留到下年征收,这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一种损失;而大部分的情况是税源紧缺,多数地方为了要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现实的做法是一切为了组织收入,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寅吃卯粮,往往忽视了涵养税源。这种做法势必对对纳税人造成了损害,不要说涵养税源,反而是破坏了税源的增长。长此下去,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必然成为一名空话。为了避免税收增长出现大的起伏,就应当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既要做到应收尽收,把实现的税源一分不少地收上来,又要注意涵养税源,保证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税收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和谐的征纳关系不仅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激发企业生机和活力,而且能够有效增强企业自觉纳税意识,从而带来稳定可靠的税收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互动。但是,就当前的征纳关系来看,尽管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税收征管基础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纳税服务也有了不断的提高的情况下,征纳关系有了和谐的发展,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思想观念上的错位,影响了税企关系的和谐。一方面,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以种种借口偷逃税款;另一方面,部分税收征管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不能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为企业搞好服务,而满足于传统的“单纯管理”的错误观念。税企双方思想观念上的错位,直接影响到税企关系的和谐。 2、执法行为上的越位,加剧了税企之间的矛盾。公平正义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应有内容,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各项制度落实,税务系统广大征管人员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个别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或表现为对税收程序的不尊重,或表现为对执法处罚结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影响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使部分纳税人对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缺乏足够的信心。3、纳税服务的不到位,加深了税企之间的隔阂。有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和职责,服务意识不强,缺少沟通意识,不能用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宣传解说,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全面而发生矛盾。有的只把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法对象,只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因此失去了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4、企业对纳税存在着抵触情绪和偷漏税的侥幸心理。一方面,鉴于税收无偿性和强制性的本质,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心理上或多或少有不情愿的成分,而且,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迅猛发展,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本质从侧面表现为对纳税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信用缺失现象,这在税收上也有所表现。一些企业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逃、欠税屡禁不止,大大小小的涉税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上述种种的问题,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