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政策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和原则,为切实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负担,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元。这两项政策规定的出台极大的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是这两项政策规定在随后的执行和管理理念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严重影响了了税源、税基和税收征管的力度,从而导致大量个体税收流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管理理念上的误解和工作思想上的惰性导致个体税收管理日益松懈,漏征漏管随处可见。一些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在起征点提高后,工作力度上有所松懈,产生了惰性和理解偏差,认为提高起征点就是放弃全面管理,只对重点税源进行征管,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查看,也不进行数据上的纵横对比,全凭主观臆断和工作经验界定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把85%以上的个体户界定为未达起征点户,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一户达起征点个体户的也没有,这正常吗?还有一些税收管理员对新开业个体户的不闻不问,使其长期处于漏征漏管状态,即就是主动上门办理了登记的个体户,在微机征管业务系统内也是长期处于“设立完成”状态,不做征管鉴定,要么全部做“零”处理,完全放弃了日常的税收管理。
第二、管理上的松懈导致个体税收流失严重。一些个体的商铺和门店虽然不大,生意却很火暴,比如一些知名的餐饮、商业连锁店和品牌专卖店,还有一些农村的大商贩一次交易下来几十万上百万的收入,而大部分税收管理员只从所处地域繁华与否、门面和经营规模的大小来界定其是否达起征点,对农村爆发户的根本就不屑一提。还有一块就是大量私房出租,今几年城市化发展突飞猛进,市、区、县中的城中村私家房屋出租收入日益可观,而这类收入应当交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却无人问津,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盲区”,税款流失严重。
第三,税务机关对个体税收不够重视,与之相应的监督制度、奖罚措施、人员培训不完善不到位。主要是因为个体税收占年税收计划的比重很小,对完成税收任务来说无足轻重,而工作量却很大,一人多岗多劳却不多收,所以也就放松了对个体税收的监督检查以及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个体税收管理员逐渐产生了消极的惰性思想,忙于“应付”和“处理”大量的垃圾数据,而无暇进行征管巡查和实地调查,久而久之征管漏洞愈来愈多,税收流失越来越严重。
从以上的几点分析,笔者认为个体税收虽然小、多、杂,难管理,但是不能因为国家出台了优惠的照顾性政策就错误的认为是大部分不收税了,就放松了甚至放弃了日常的税收征管,忘记了我们税务职责和本该行使的权力,置税收漏洞和税款的流失于不顾,这些问题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解决:
第一、思想认识上要明确国家出台这两项政策的目的和原因,要知道他是一个时期内的照顾性的政策规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负担,体现国家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税务人员都应当有个明确的认识,国家在一定时期提高纳税的“门槛”不是大面积的减免税,更不是老百姓口头上说的“不收税了”,而是国家为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出台的惠民政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会一成不变,而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他的出台和废止跟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培训学习和教育力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后续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奖罚激励措施,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其职责,培养税务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真正实实下乡串户,搞好纳税服务和日常巡查工作,积极堵塞税收漏洞,不断加强税源管理,充实税基,防止税款进一步流失。
第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的税收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税法宣传和税收征管质量检查,要改变一些单调机械的宣传和检查方法,要经常深入实际查看一些历年的税收死角和盲区,如私房出租、个体医疗、暑期培训、农村商业实体等,要进行重点普法和清理检查,把真正达到纳税要求个体户纳入正常税收管理范围,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