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将会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诸多方面产生出许多新的问题。本文根据基层税收管理实践,结合具体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了一些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对的征管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法实施将增加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新难度
在确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上,原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为独立经济核算组织为标准,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是以法人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将面临一些新问题。
一是国地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问题。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对新办企业如何认定及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总局虽多次下文予以明确,但由于各地国、地税部门对政策理解及执行的差异,对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较为混乱,存在很多总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仅法人分支机构的征管需要在国、地税之间重新确认和划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税务登记信息监控问题。目前,企业在异地特别是跨省市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登记后并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出于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愈来愈加普遍。若总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就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情况,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三是税收收入监控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何申报及经营地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除金融保险等原合并(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有所明确外,对其他企业异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无明确规定。这样就容易出现核算地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了解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也无法了解分支机构所得是否全额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的问题,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存在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化的问题。对多层级的企业而言,税收收入的监控更是困难。
四是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有亏损处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非法人分支机构自2008年度起以后年度所得均要汇总至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那么其2007年度以前待弥补亏损的处理如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尚无明确规定。这不仅关系税款的流失问题,而且也关系着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否能够继续得以实现。
五是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目前,总机构或母公司大多设在发达地区,新税法实施后,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所在地转移,使分支机构所在地面临“有税源无税收”的困境,容易挫伤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二)新法实施将对现行所得税征管体制形成新冲击
一是国、地税协调配合更加艰难。由于征管范围难以准确划分,加之国、地税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容易引发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上的争议。一方面,对“税源大户”和“好管户”争相管理,容易形成重复征管,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对“小户”、“难管户”放松管理,容易出现漏征漏管。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征管权产生争议而长期以来又无很好的协调解决机制,对重复征管、漏征漏管的纳税户,国、地税在税收征管上的协调配合将更加艰难。
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将更加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国、地税所得税税收征管权划分亦逾加复杂多变,而总局不断出台的文件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无法在事前将问题解决,特别是对已经既成事实的征管权属错误也无法予以纠正,干部的责任心也在长期税收征管权之争的“内耗”中消磨淡化。这样,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因国、地税征管权之争而导致的种种征管问题,就会使得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无法全面落到实处。
三是公平税负原则更加难以体现。目前,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两部门的具体征管措施、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执法力度、人员素质、特别是收入压力各有不同,导致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有紧有松、有细有粗,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纳税人所得税负担轻重不一,各不相同。同时,就税收政策本身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统一的税收政策却分属两个部门落实也必然削弱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三)新法实施将对进一步深化所得税规范管理提出新挑战
一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差,“严征管”要求难以实现。目前,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素质低,造成申报不实。相当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了解,不能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业务;二是企业核算不实,诚信缺失。目前,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簿建而不全,核算混乱,难以查实,甚至部分业主用编制两套账及提供虚假记账凭证的方式,来隐藏企业财务核算真实成果,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在实际征管中,一些企业业主根据税务机关征管松紧程度来人为调控盈亏金额以逃避打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实现“严征管”增加了困难。
二是所得税管理的“粗放式”,新税法精神难体现。一些征管单位在税源管理上,以登记代管理、以征代管,以查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税源充盈、收入任务易于完成时,则千方百计“压”,对大面积亏损的中小企业不闻不问;而在收入任务紧张时,则千方百计“挖”,要么一律以税负率或预警值为标准对微利企业征收税款,要么不问企业账制是否健全,不加分析地一律对多年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在评估检查中还存在以核定代替汇缴检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真正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提出了挑战。
三是所得税征管基础弱,新税法实施效果难显现。首先,监控网络不健全。国、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未建立,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其生产经营、资金流变化没能得到有效监控;其次,所得税信息化水平不高。由于所得税自身在核算和管理上所具有的高难度性,所得税管理业务没有全部纳入CTAIS,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分析软件也很缺乏,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日常监控不到位。由于税务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税源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和引导机制,一方面,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悉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缺乏,加之部分税收管理员责任心的缺失,造成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够,税收政策辅导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申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征管查职责不清、衔接不严密,致使作为重要监控手段的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税收稽查的威力也因各种原因而难以真正发挥。这些问题若不尽快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加以解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征管
一是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应按有关规定,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二是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首先,强化税务登记管理。要求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提供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缴纳税款资格认定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放弃的,视同弃权,实行就地纳税;其次,除不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其他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就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就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第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从长远来看,应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以避免漏征漏管户的出现。
三是对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原有待弥补亏损的税收处理。如果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仍就地申报纳税,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不再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建议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所得予以弥补。
(二) 进一步改革现行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统一征管。改现行企业所得税“一税两征”为一家统一征管。这种模式下,不管是“新”、“老”企业,还是因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资本构成等不同设立的企业,由此产生的征管权纠纷,都将不复存在,有利于规范和简化税制,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因税收政策执行不一造成的税负不公,有利于征纳和谐,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精神。同时,建议由国税部门统一征管全部企业所得税。
二是实行收入按比例分享。为减轻税收政策执行的阻力,在实行所得税收入共享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地方分享比例。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集团外,中央与地方的所得税分享比例规定为五五分成为宜。
(三) 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一是强化法治观念,切实提高税企双方税法遵从意识。“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优化税收服务,努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结合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切实转变税源管理的理念,树立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中心和重点的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是努力夯实征管基础,切实强化税源监控。首先加强征管力量。建议在地市一级或纳税人数量较多、收入较大的县(市)、区成立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机构,同时,也要有计划有步骤有侧重地培训税务干部,使更多的所得税专业人才不断涌现;其次强化纳税人财务核算管理。如加快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实行会计资格的准入准出制度、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等方式强化纳税人财务核算管理;第三加快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全国性信息网络,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供信息保障;第四认真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保证税源监控切实有效。
三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职责分工,做到职责衔接严密、岗责清晰、权责明确。在此基础上,建立建全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全面提高税收的执法质量基础上,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