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据悉,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种类繁多,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票据,《暂行办法》明确,资金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该票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6类行为禁开资金往来票据
资金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4类行为可以使用该票据进行结算: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暂行办法》明确了6类禁止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培训会议收费、短期出国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票据存根须保存5年
《暂行办法》对资金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等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往来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首次申领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并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再次领购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暂行办法》还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