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一家食品公司的财务经理陈先生打电话向湖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公司有笔收购业务是2009年4月份发生的,当时公司为生产脱水虾仁从沿海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42.5万元的活虾,并在当地一家个体加工厂进行了初加工,付给对方加工费2.5万元。由于对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公司就将这2.5万元的加工费连同收购虾仁的费用一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是5.85万元(45×13%),但不知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坐席员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向他解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凭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但不包含应支付的加工费。同时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可见,陈先生所在食品公司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听了坐席员解释,陈先生很不理解,难道公司支付的这笔加工费真的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吗?为了打消陈先生心中的疑惑,坐席员详细地告诉他,食品公司可以在委托个体加工厂加工活虾时,要求对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普通发票,公司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不能将这笔加工费直接开具成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