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失是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及确认损失时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要求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以下六项: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除上述列举的资产损失,其他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只是其中一项,如果企业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来确认损失。这主要涉及以下九类不同情形:
第一类是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类是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第三类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四类是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五类是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六类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七类是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八类是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九类是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