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不慎丢失了应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如下: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