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意在于促发展,调结构,鼓励回归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的寿险本源。
除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定价利率之外,本次改革方案还通过下调风险保障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计算标准和上浮普通型长期年金的法定评估利率上限15%,来分别鼓励风险保障业务和长期储蓄业务的发展。同时,方案放开对所有业务直接佣金的管制,释放了保险公司通过差异化佣金资源的配置来调节业务结构的空间。
静态估算,对新业务价值和内含价值的负面影响均小于10%。我们在5月24 日《寿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改革观点更新》报告中做了较为保守的估算,预计提升普通型人身险定价利率至3.5%,对上市公司新业务价值和内含价值的负面影响均小于10%。如果考虑到自1999 年定价利率限定在2.5%以来所销售的普通型人身险以风险保障业务为主,则其负面影响将会更小。就上市公司而言,我们认为负面影响大小排序为,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太平>中国人保。
短期而言,局部竞争加剧,但系统风险可控,并不会陷入全面恶性竞争。
我们预计,保险竞争主体将加大对普通型人身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长期年金业务。短期而言,该类业务竞争加剧将会抬升相应成本,但监管政策通过限定法定评估利率上限为3.5%,并对预订利率超过此限制的产品实行审批制度,以及后续或将出台《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等措施,来控制行业系统风险。因此,我们预计,全行业并不会陷入全面恶行竞争。
长期来看,隐性风险积聚,依赖长期假设的内含价值估值方法挑战更大。
但我们担心,提供长期保证利率带来的隐性风险将大量积聚,而目前基于法定会计准则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内含价值估值方法并不能体现此类由于实际投资收益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例如,在当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5.5%长期投资收益率假设之下,提供4.5%保证利率的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利差为+100bp , 高于分红险( 70% 分红比率) 的+90bp=30%*(5.5%-2.5%)。而实际投资收益率如若低于4.5%,比如只有3.5%,则前者利差降为-100bp,远低于后者的+60bp=30%*(5.5%-3.5%)。因此,我们认为随着提供长期保证利率业务的迅猛发展,依赖长期假设的内含价值估值方法面临更大挑战。特别是考虑到当前资本市场缺乏有效对冲此类负债风险的长期资产。
投资建议
我们认为,保险板块可能会由于周期性因素的边际改善而出现超跌反弹的交易性行情,但受制于结构性困局(养老年金没有税收优惠,健康险受制于医疗改革),难有结构性投资机会。因此,我们维持此前投资评级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