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打下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才会有各种再分配手段的协调配合,才可能实施有助于“劫富济贫”目标的操作,才可说得上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有实质性的作为,也才有可能打破目前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僵局。
并非出人意料,在今年的“两会”上,收入分配改革又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而且,时值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不久,代表、委员们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关注,已经有了往实质层面深入或深化的势头: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所描绘的蓝图该如何且何时加以细化?怎样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的确,“若干意见”需要以实质性的操作相伴随,否则,便可能成为一纸空文。问题是,如何才能拿出实质性的操作?
必须打下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
稍微静下心来,将与收入分配问题有关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仔细地过滤一番,就会看到,在具体实施“若干意见”问题上,如下几个互为关联的基本事实是不容回避的:
第一,在收入分配领域,当前最大的风险,并不在于收入分配差距有多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也不在于收入分配差距被持续拉大,而在于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被一天天拉大的现实,政府鲜有实质性作为。
第二,对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政府不可谓重视不够,不可谓决心不大,也不可谓没有方向定位,但就是苦于找不准下手的地方或可操用的工具。机制尚缺,渠道不畅,正是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症结所在。故而,由重新建构机制和渠道入手,进而谋求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有实质性作为,方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着力点。
第三,一旦将着力点放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机制构建而非一般性的解决某些突出问题上,又会发现,初次分配层面属于市场体系,既相对复杂,亦尚存不少有待论证之处。再分配层面可在政府掌控之中,既相对明晰——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又有可供参照的国际经验——在OECD国家,再分配机制对于基尼系数的改善度平均可达14个百分点。故而,构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和渠道,当由再分配层面的调节机制做起。
第四,再分配的灵魂就在于“劫富济贫”。以此为标尺审视现实中的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还可发现,作为主要致力于“济贫”的行动手段,尽管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毕竟机制在,有渠道。当下的任务,在于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作为主要致力于“劫富”的行动手段,现实中的税收则既无机制,又无渠道,基本不具备胜任如此使命的条件。故而,相对而言,现行税制的缺陷以及由此派生的现实税收格局,系当下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的“卡脖子”地带。只有打下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才会有各种再分配手段的协调配合,才可能实施有助于“劫富济贫”目标的操作,才可说得上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有实质性的作为,也才有可能打破目前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僵局。
说到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现实的税收格局,可以2012年的数字为例,操用寥寥数语还原出如下一幅近似直观的基本图景: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剩下的25%左右的直接税中,19.5%又系企业所得税。只有5.8%的税收收入,来自于个人所得税。
如此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格局,归结起来,具有两大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突出特点:
其一,价格通道,即70%以上的税收要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附着于价格之中,通过价格的传递而转嫁于广大的消费者。
其二,企业出口,70%以上的间接税加上近乎20%的企业所得税,大约90%以上的税收都出自企业之手,由企业缴纳给政府。
正是如此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格局,导致我们在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方面一再地遭遇实在跨越不了的种种难题:
70%以上的税收须通过价格转嫁,意味着我们的税收归宿在整体上是难以把握的。无论增税还是减税,基本上是“一锅煮”或“一勺烩”。不论富人和穷人,要增税,大家一起增;要减税,大家一起减。不论是由谁具体多缴了税收,通过价格通道的层层转嫁过程,最终买单的,都是全体消费者。也不论是由谁具体少缴了税,最终获益的,同样是全体消费者。锁定特定的人群实行“定点调节”,让税收的归宿能够有所把握,对于我们,目前还是一个难以企及的事情。此其一。
90%以上的税收需通过企业之手缴纳,意味着我们的税收调节在整体上是难以触及居民个人的。中间隔着企业这堵墙,政府着眼于居民收入分配所实施的调节,即便意图明晰,目标确定,一旦投入操作,经过企业这个中间环节,其有效性究竟能有多大,目前绝对是一个难以提及的世纪之谜。此其二。
只有6%左右的税收直接来自于居民个人,意味着可用于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空间极其狭小。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内,即便税收制度的设计极其科学,即便税收的征管技术极其现代,即便实施操作的税务人员素质极其高超,它所能产生的能量,相对于它所锁定的调节对象——居民收入——而言,也属于小马拉大车,心有余力不足。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目前无疑还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想。此其三。
“营改增”已迈出坚实的一步
也正因为上述现状,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一种新的目标定位,“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先后被载入中共十八大报告以及“若干意见”之中。毋庸赘言,将这一目标定位付诸实施的基本路径,就在于通过税收改革,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大致不变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由企业缴纳的税,增加由居民个人缴纳的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
回过头来看一下过去一年围绕“营改增”所走出的基本轨迹,便会发现,事实上,围绕建设一个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目标,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比如,作为迄今为止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一项结构性减税举措,即便在以上海为代表的少数区域内和以“1+6”为代表的少数行业内,甚至除上海之外其他区域的试点时间只有区区几个月或仅仅一个月,“营改增”已经带来了400亿元的减税规模。随着今年实施“营改增”的区域范围扩展至全国,行业范围扩展至铁路运输、建筑安装和电信等众多领域,其所涉及的减税规模将可能达数千亿元。毫无疑问,这些被减下来的税都属于间接税。
再如,作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部署,“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并逐步落实。在其中,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已经进入议事日程,而且将作为与“营改增”相辅相成的税制改革举措,着力推进。毋庸赘言,无论是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还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所涉及的都是增税。这些可能被增上去的税都属于直接税。
很显然,经过如此改革之后所形成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收入格局,符合十八大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更系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
可以预期,至迟于“十二五”落幕之时,随着营业税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的进程,中国将进入一个整体税收制度体系的重构阶段,并由此迎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