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分项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改变现行的对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模式,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是符合国情的选择。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项目的征收尚需要一个过渡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配套的征收措施。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可结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宽泛程度来适当调高,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标准。另外,尽管费用扣除标准和起征点的设计都着眼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但仍有部分收入过低者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乏力的环节,还需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和救助。
三、扩大税率级距,使税收负担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猛,作用不可小视。但从政府财政收入的情况来看,减税的空间并不大,从纳税人税负负担来看,增税的空间也不大。因此在调整税收负担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对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增加税收负担或者适当降低负担的前提下,对高收入者阶层适当增加税负,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调整的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继续增长。
在实际操作中,可具体落实到收入的归并、费用的扣除和税率表的设计等因素上。
四、规范免税项目,减少随意性
近几年经济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因此,某些免税项目,特别是福利、补助等比较多、比较滥的项目,可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中。但有些情况则需要区分,如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总之,可把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受权减免。对减免既要严格掌握,又要体现鼓励、倾斜政策。
五、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