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倚称城建税)自开征以来,对开发新兴城市、改造老旧城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的税收制度的实施,现行城建税在征管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1.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不够突出。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其征收、管理、奖罚等有关事项,均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处理,对“三税”有明显的依附性,是一种附加性质的税。因此,“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变化都会引起城建税的相应变化,“三税”征管不力或征管上的任何差错也会累及它。由于“三税”实征数与应征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也就使得城建税的应征税额不稳定,由此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2.税负不公。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不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这种人为营造的不公平的税收环境,既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又有悖于对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准公共品的纳税人征税尽量体现“受益与负担相适应”原则。
开征城建税是为了加强市政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其直接和间接的受益范围都相当广泛。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却能享受市政设施。有的企业因享受了“三税”的征、减、免、退,也不用再缴纳城建税。
二、改革思路
目前,对城建税的改革主要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认为,把城建税与城建部门的一些收费项目合并,提高城建税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来征收。这一思路虽与当前的“费改税”发展趋势相一致,但是这种大幅度的改革需要等待时机。
第二种思路认为,应保留城建税,但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进行改进,以生产经营的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考虑城乡差别因素,适用累减税率。这一方案虽然具有稳定和扩大税基,保证税基不受侵蚀,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优点,但现行国内外税制改革方向均是以差额征税为主,而且按产品的销售收入,尤其是按单位提供的劳务收入计征,有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从简化税制和公平税负角度考虑,该方案不宜采纳。
第三种思路是对现行城建税政策作适当的改进和完善:把城建税计税依据调整为“三税‘应征数计算征收,并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其征税范围。从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出发,并考虑”受益与负担相适应“原则,采用这种改革方案比较好。
其一,根据“受益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改为以纳税人应缴的“三税”税额,可以解决因“三税”减免、拖欠、即征即退等情况而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纳税人不负担城建税的问题,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城市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
其二,按照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扩大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这样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适当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健康发展。
在这一方案下,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完善城建税的减免制度。现行城建税只是随着“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基本上没有单独履行报批手续。而城建税改由“三税”的应征数计算征收后,部分纳税人缴纳城建税可能会有困难,对这些纳税人,应给予减免照顾。所以,必须建立城建税独立完善的减免制度。凡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原因,经审批后执行。
另外,在这一方案下,城建税虽然改由“三税”的应征数计算征收,但“三税”依然还是由国、地税分别征收,为便于国、地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缴纳情况,还必须实行国、地税部门微机网络联系制度。国税部门应当把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两税”应缴数等有关资料输入微机,地税部门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资料和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一步做好城建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