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久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在报上披露后,引发了又一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个人所得税这一“最敏感税种”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报告》建议,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的居民(中等收入阶层)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现行的个税究竟有什么缺陷,怎样的税制、税率才是公平、合理,个税政策是否应向中等收入阶层倾斜?我们特邀有关专家对上述问题发表看法。
一、向中等收入倾斜为经济注入动力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报告在全国引起强烈关注。报告建议对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人群居民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一般认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区间)。这一建议使不少人疑惑不解:为什么要强调对中等收入者采取低税率政策?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会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应?
1、降低我国基尼系数、缩小贫富差距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是对公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缩小贫富收入差距。然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占据居民金融资产6成以上的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率不高,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来自包含中等收入阶层在内的工薪阶层。我国近年贫富差距拉大,基尼系数已达0.458,比世界平均数0.396高出0.062,比西方国家0.327高出0.131.因此,提高高收入者的征收额度,适当减少中低等收入阶层的征收额度,是降低我国基尼系数、缩小贫富差距的要求。
2、发挥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有力工具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除了对公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有力工具,通过税收来刺激(或抑制)消费,改变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调节经济“温度”。具体来说,在经济偏冷时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中存在失业,政府要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来刺激总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扩张性财政政策包含增加政府支出与减税,减税当然包括减所得税。减少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了个人消费资金,有利于刺激总消费需求;减少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增加了企业收入,从而增加了企业投资资金,有利于刺激总投资需求。反之,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则要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包括减少政府支出与加税来压抑总需求,以实现物价稳定。
3、中等收入者是带动社会消费的领头羊和主力军
社会的经济活力来自消费,而社会消费的主体是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是带动社会消费的领头羊和主力军。从经济层面看,中等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高,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比高收入者消费欲望强,是一个活跃而稳定的消费群体。中等收入者的温饱问题早已解决,不再满足于“穿有绸,吃有肉,住有楼”的基本生活,而是向往更健康、更优质、更快乐的生活。中等收入者大部分是白领阶层和知识阶层,他们消费观念开放,追求新潮时尚,他们敢于消费、善于消费,是信贷消费的主体。由于比较效应的作用,中等收入者的消费下可带动低收入者的消费,上又可以促进高收入者消费。
国内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人群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行业里,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目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意味着人均GDP将从1000美元增至3000美元以上。中等收入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5%左右增加到2020年的38%左右(即5亿-6亿人)。这个群体将是未来消费的主力军,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刺激他们的消费,可以带动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提升,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大的动力。
4、激活消费是目前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
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刺激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对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有重要意义。今年我国经济虽高速增长,但要看到,今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主要是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除汽车和住房外,总体仍然不旺。目前整个国内市场还是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尤其是工业消费品市场更是如此。经济结构性和体制性矛盾继续对消费增长形成约束,主要体现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就业增长缓慢、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等。M2增速过快并未转化为现实消费力而是沉淀为银行存款,居民储蓄的高速增长反映人们消费倾向从整体看仍在削弱。这表明,从消费需求角度看,内需还未全面启动,通货紧缩的阴影还没完全消除。上述状况仍会持续一段时间。另外,我国已入世,全球性的通货紧缩对我国的影响不可忽视。不管投资增长多快,它都属于中间需求,其所创造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如果没有最终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的支撑,其投资价值不会得到实现,这种高增长是不会长久持续的。因此,激活消费,使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形成经济的全面、均衡、持续拉动力,应是目前包含税收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
二、个税应重点调节高收入
一般来说,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三项职能,但不同的税种由于开征目的不同,发挥职能的条件不同,因而,有着不同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的税种,其调节的重点是高收入。
1、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等于对富人的调节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特别是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生活费用或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征税,其调节的对象自然是超过一定收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对高收入者征税不等于对富人征税,因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数额(或称费用扣除额)就必须依法缴税,而不管此纳税人是富人还是穷人。富人还是穷人是以其占有的财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多少来划分的。富人虽然财富很多,但如果他在当期没有取得收入或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也无须纳税。可见,个人所得税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而不是对富人的调节。富人是财产税调节的对象,而非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对象。
2、调节高收入是现阶段我国个税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不可能同时达到富裕。因此,国家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地区进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社会实践中,由于人们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占有的资源不同、拥有的权力不同、劳动能力强弱不同,所以取得收入的高低会有所不同。有些地区人们的收入过分悬殊,既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效率,也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这就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影响,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于调节个人收入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收入形式、收入结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税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分项课征制度难以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征税面过宽,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在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制定的,20多年不变,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税率设计不仅过于复杂,而且不合理,难以实现重点调节高收入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特别是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
3、混合征收制更能体现公平税负和合理负担
为体现公平税负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应改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为分项总额(或称分类综合)征收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合并综合征收,改按月征收为按年征收,依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实行按次计征,年终不再汇算的制度。
4、实行幅度费用扣除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为了贯彻重点调节高收入的原则,同时,有利于加强征管,减少逃税,应提高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额。考虑到全国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应实行幅度费用扣除制度,全国确定扣除的幅度标准,具体扣除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费用扣除标准应实行动态管理,允许根据物价等情况的变化,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笔者认为,广州市目前的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比较合适。
一般认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因为税基减少,从而减少财政收入。其实不然。首先,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使征税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自觉缴税,从而减少逃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了征收面,可以使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加强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再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源和税收收入。
5、保护低收入者,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
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重点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应适当调节现行的税率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就工资薪金收入而言,如果按月考虑,广州市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的前提下,可考虑将现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5%-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在税率设计上,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对工资薪金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以下的,税率为5%;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对月所得超过70000元的部分,可视具体情况加成征收,以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三、优化税制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诞生于1799年的英国,迄今已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于1980年起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收入形式、收入结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
1、分类所得税制税负不公
首先,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往往会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多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这种课税模式将显得更加不公平。其次,由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相同,造成收入相同但负担不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第三,与开始实行起征点800元的20多年前相比,物价上涨了不少,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改,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是加重了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这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相违背。
2、累进税率级次过多税负偏高
首先是税率适用项目划分不科学。对工薪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这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计算起来也特别繁琐,增加税收成本,也体现不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调节。其次是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之间出现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例如:当工薪所得大于2700元时,其实际税负高于劳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不公平,也容易引起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再次是税前费用扣除项目过于简单,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人口的数量、赡养人口的多少,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数,也没有充分考虑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个人负担相应费用的差异,造成薪金收入相同的不同家庭的生活水平相差很远,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纳税主体的设置不符合家庭是最基本经济单位的现实
以个人作为纳税的基本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符合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这一现实情况。会出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税不同的情况,比如A、B两个家庭,A家庭中夫妻两人每人每月工资为800元,共计1600元,都不必纳税;而B家庭中,丈夫每月工薪收入为1200元,妻子每月收入为400,也是共计1600元,但丈夫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800)×5%=20元。这显然有失公平。
3、起征点应在2000元-4000元间
据调查,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在多少最为合适的问题,近八成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提高至2000元-4000元间。我认为,由于广东经济发达,生活水平高,建议起征点定为4000元。
4、将分类税制过渡到分类综合税制
税制模式一般有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类型各有优缺点。针对我国国情,当前应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分类综合税制。应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而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按月分项扣除和分项预征后,年终再汇算清缴。
5、进一步统一简化和降低税率
一是合并两个超额累进税率,把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并为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减少累进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将税率分为5%、10%、20%、30%、35%五级。二是分类所得项目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三是对劳动所得在扣除费用后,每月先按5%或10%税率预缴,年末再汇算清缴,避免税负不公平和偷、逃、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