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流传全国增值税转型方案即将实施,以及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修订情况。本文针对此事件出台的可能性以及对航天信息的量化影响做出分析。
中国有关增值税改革的首次尝试始于1994年,核心内容包括(1)增值税范围由原来的只对国内单位和个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征收,扩大到对所有货物的进口和销售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普遍征收入增值税。(2)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价格和利润的影响。(3)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在计算本环节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时,允许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已纳税款予以扣除,即实行所谓的发票扣税法。(4)减少税率档次,由改革前8%-45%共12个税率档次减为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优惠税率两个档次,同时对不符条件的纳税人按固定比例的征收率。
本轮增值税改革的核心为增值税转型,即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一下增值税的三种类型,明确何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即增值税=工资十利息+租金+利润+折旧=消费十净投资十折旧,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折旧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即增值税=工资十利息+租金+利润=消费十净投资。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消费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即增值税=消费。比较而言,消费型增值税税基最小。作为流通税的一种,增值税的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税,而不对购进价值征税,但由于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其税基远大于GDP.
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型,投资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呼声日渐高涨。从2004年起,财政部门在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7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6省的26个市。今年7、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重要任务,而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
而增值税改革之所以经历了漫长的5年试点过程,是因为增值税改革本质上是一项减税性质的改革,不适宜在经济过热时推出。08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4%,增速同比回落1.8个百分点,全国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铺开创造了条件。同时,当前国家财政收入依然充裕,1-7月份全国财政收入累计达40881.71亿元,同比增长30.5%.可以说,我国目前正处于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阶段。
2008年3月份,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作为08年的工作内容之一。
来自国税部门的消息显示,本次增值税转型方案可能会采取全国推广、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的方式。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时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据称该方案已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并等待时机推出。我们预计此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铺开时间可能在09年初或09年中期。
据此前财政部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铺开将导致财政减收1500-2000亿元,这就意味着企业可增加相应的利润水平。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的全面实施,将对企业有明显的减负作用。它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的边际效益,而且流动资金的增加使企业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增加了企业可支配的投入资本额,从而为其增加投资有了现实可能性,将使投资者加大设备的更新和产业升级的力度,从而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的科技进步。增值税转型通过建筑投资和设备投资的差异性税收待遇,实质是构建由投资总量增长模式向技术增长模式转变的制度激励机制。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在注入收益的同时,更多的是提供了提高技术进步和注重生产效率的制度供给。这种有利于企业成长的制度的完善,当然有助于形成企业可持续成长的环境,有助于保持中国经济可持成长的路径。从而为航天信息获得稳定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客户资源提供了条件。
增值税改革不仅包括由生产向消费的转型,未来还包括扩容,即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等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平衡行业间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未来应当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在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下,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降低将成为题中之意。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根据行业属性,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通过降低销售额或依申请认定等方式,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当然,税务部门有义务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升其核算水平。
国家税务部门在推动增值税转型的工作中首先需要做法律上的准备,对已有的增值税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要求,制定并推出一揽子管理细则与办法。我们预计在有关管理细则中可能会包括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并涉及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降低问题。我们猜测一般纳税人标准可能由原来的100万年应税销售额(生产型企业)、180万年应税销售额(批发零售型企业)分别降至50万年应税销售额(生产型企业)、80万年应税销售额(批发零售型企业)。依照我们原来的测算,如果按照我们的预期降低,则对应的新增一般纳税人户数规模将在50万左右。如果我们原来预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能够如期出台,则950万小规模纳税人理论上都有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如果其中5%的企业申请成为纳税人,就意味着航天信息又增加47.5万户潜在客户资源。
当然,上述测算只是建立在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符合我们预期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新条例及其细则公布之后提供更详实的测算数据。而在新条例及其细则公布之前,我们暂不把税收政策影响作为航天信息收入预测的考虑要素。在不考虑税收政策影响的前提下,我们预计公司2008、200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58.93亿、68.79亿,并预期2008、2009年净利润分别为6.01亿、7.14亿,对应EPS分别为0.976元、1.161元。维持增持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