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性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煤炭增值税由以前的13%恢复到17%。本文拟对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
2009年增值税改革之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执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煤炭销售3%的产品税改为13%的增值税,煤炭企业税负大幅度提高。国家为扶持煤炭企业的发展,实施了超税负适当定额返还的办法,即增值税超过税改前的税负先征后返。返还办法规定以1993年度的产品税为基础,超过产品税的部分,由国家定额适当返还给原煤炭部,再由其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缓解了企业增值税税负剧增所造成的困境,但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负担仍高于其他行业1-2倍。
1998年煤矿企业管理体制变更后。各省大幅度减少和终止了煤矿企业增值税返还的额度,使煤炭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增值税竟然是税改前的三倍多,使国家对煤炭企业税负不增加的承诺流于空谈。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的距离,造成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煤炭开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的构成有别于其他工业企业。煤矿属于采掘业,原材料消耗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煤矿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后负担率已超过10%,大大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业,几乎是其2倍。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虽然同时也允许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相对于提高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税率提高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违背了税收适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的困难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能源需求减少,煤炭价格下跌。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煤炭下游行业很难接受含税价格的上涨,其增加的税负无法转嫁给购买者,煤炭企业不得不自己负担这4%的增值税提高带来的利润压缩。经测算,这给煤炭企业带来了15-30元/吨的成本增加,成本压力进一步加大。
而且,由于煤炭资源质量和赋存条件差别很大,导致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别很大。据煤炭行业统计,2007年84家大型煤炭企业平均吨煤利润51.82元,其中:吨煤利润低于10元及亏损的企业32家,占38.1%;吨煤利润10.1-30元的企业24家,占286%:吨煤利润30.1-51.82元的企业11家,占13.1%;吨煤利润在平均值51.82元以上的企业17家,占20.2%。达到平均利润水平的17家企业利润总额占全部大型企业利润总额的50%。80%的企业达不到平均利润水平,1/3的企业是微利或亏损的。在制定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政策时,不能按照2008年煤炭行业的特殊收益情况,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三)不利于煤炭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但资源赋存条件复杂,开采投入大、成本高、安全性差。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重化工阶段,是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世界上石油、铁矿粉、氧化铝等矿产资源价格飞涨,主要是针对中国,以此扼制中国振兴步伐。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实行低税收和低价格政策,对促进我国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和增强世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煤炭行业投入严重不足,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与高危行业和脏累苦险的工作环境极不相称,导致煤矿招工难、招生难,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突出。在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下,再承担如此重的税负,对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部分煤炭企业将重新陷入困境。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又会导致安全投入减少,资源环境投入减少,形成新的恶性循环。不仅使煤炭企业雪上加霜,而且会导致煤炭工业长期不振或煤炭价格高筑,对煤炭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二、笔者对上述不利影响所提出的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煤炭经济形势,现行的增值税改革措施对煤炭行业而言无疑是不利的,为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全面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实行的矿业保护政策,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许多发达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都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矿业活动能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对矿业实行保护政策,不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收企业所得税和权利金(采矿税)。而我国增值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占税费负担总额的80%~90%,其中增值税一般占60%左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6%~15%。矿业赋税过重以及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导致企业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乱采滥掘、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炭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以保护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合理界定抵扣范围
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一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废一沉”治理等,比照交通运输费或采购农产品等进行定率抵扣,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
由于煤炭进出口关税政策不尽合理,造成国内外煤炭企业不能平等竞争。2003年起,国家逐步调整煤炭出口关税政策,从煤炭出口退税13%,逐步降低退税率,直到2006年9月取消煤炭出口退税、2006年11月加征5%的煤炭出口关税。因为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东南沿海当前从澳大利亚和东盟国家进口煤炭,比从我国西部转运煤炭更经济合理;我国北部地区煤炭出口日本、韩国等远东地区比转运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更经济台理。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增强我国煤炭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能力。对我国稀缺煤种出口征收5%的关税,其他煤种出口实行零关税。对煤炭进口实行零关税,对进口高硫、高灰煤炭加征5%的关税。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将逐步由区域性倾斜向产业性倾斜转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能源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煤炭产业政策,研究制定煤炭企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对过去的有关煤炭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明确哪些政策应该保留和完善。又要按照新税法、新形势的要求制定新的优惠政策。1合理确定税前扣除办法,除国家具体明确规定不可扣除的项目外,均允许扣除。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如按规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转产资金、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都属于税前扣除项目。2完善煤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多种经营,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投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兴办职工生活福利事业等优惠政策。3建立煤炭资源折耗补贴制度,按照大型煤炭企业资源折耗程度。按照应摊销矿业权价款的50%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用于增加新的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供应。这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组织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