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今后我国必须对二氧化碳排放有所限制,企业或个体不能无限制或无代价地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
按十八大提出的碳排放权概念,可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必须将惩罚和激励结合起来考虑。惩罚即征收碳税,激励则是允许对二氧化碳减排进行交易,两者为互补关系,缺一不可。征收的碳税,按取之于“碳”,用之于“碳”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建设碳封存基地和输送网络,以及相关设施维护等。
碳税作为一种惩罚性经济手段,如果单独出台,与其他手段没有联动,则有可能只是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通过提高市场产品价格,又将增加的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这不是征税的初衷。因此,碳税的实施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撑和协同,最好是与碳捕集和封存相结合,形成一套有机的联动机制,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二氧化碳进行捕集,是对全球和社会的保护和贡献,其付出的投入和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建立碳市场,对二氧化碳进行交易,就是鼓励和规范这种行为。由于捕集的二氧化碳除少量用于二次驱油以外,大部分封存于地下,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进行实物交易。碳市场设计为对当年捕集和封存的二氧化碳形成的标准票据进行交易,与期货市场标准合约的交易相同。通过交易,那些实施碳捕集的企业,不仅可免交碳税,还能取得出售二氧化碳的收益,降低碳捕集成本。那些碳排放数量较小或短期内不能实施碳捕集的企业,可以买入二氧化碳标准票据,并以此抵扣应缴碳税,付出实际低于碳税的成本。而那些不实施碳捕集也不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只能依法纳税,面临成本和价格的双重挤压,最终失去竞争力或被市场淘汰。通过这种机制运作,可以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达到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目的。
碳封存是利用地下无开采价值的煤层、废弃的油田与气田和含盐水层,将二氧化碳永久储藏。西方发达国家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已有多年时间,有的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开展了碳捕集与封存的研发工作,但仍处于自发的小规模研发阶段。总的来看,碳捕集与封存技术是可行的,需要不断完善和降低成本,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推广应用,需要将捕集、运输、封存各个环节结合起来,统筹运作。对于企业来讲,虽然碳捕集可以取得部分二氧化碳销售收入,但由于碳封存为一个长期连续的有投入、无收益的外部性问题,靠自身还难以解决。因此,需要国家提供碳捕集和封存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包括对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究和开发予以资金支持,将国家征收的碳税,用于大规模布局建设碳封存基地和输送网络,无偿收集企业捕集的二氧化碳等。这样才能为企业碳捕集和连续稳定生产免除后顾之忧,形成良性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