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法律职业化或实用性 独立之后的美国始终将法律定位在社会实用技术的范畴,非常注重法律职业化。独立战争胜利,美国人着手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国家时,就把法律与实用目标联系在一起,将法律职业化,当作保护个人自由和发展社会和经济的实用工具。这种法律职业化的社会潮流,与独立以前的美国恰成对照。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敌视法律职业化的倾向曾经在美国土地上出现过,有人发出了像莎士比亚笔下那种屠夫迪克夫式的叫喊:“我们要干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所有的律师都杀掉。”[1] 正是法律实用生活这样的土壤,美国产生了实用主义哲学大师——约翰?杜威,实用哲学也因此又很快得到法学家的回应。这一个世纪以来的美国法学,与实用主义哲学有割不断的关系,因此,美国法学理论尽管博大精深,但是大多都开出实用的窗户。霍姆斯的经验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法学、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昂格尔的批判法学,都有实用成分。他们都相信,法律不是抽象思想的产物,而是社会经验的产物,是社会产品。由于法学界的坚强支持,在20世纪上半叶,杜威的哲学对美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成为美国人的一种主流哲学。 美国的法律职业化,表现为突出法官和律师的作用。从一开始,法院就被公认为这个法律制度运转于其上的支点[2],由此,大法官霍姆斯宣言:“无需太多的矫饰之词,法院将如何判定的预言,就是我们所说的依法。”[3]尽管律师并不是美国人在感情上所欢迎的人,但是他们对于美国人的重要性却非常明显——美国人把自己看成是“法律的用户”,承认法律职业是任何一个运转正常的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4] 美国法律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追求实用目标:为法院这个实践支点输送实践人才—律师和法官。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法律教育不仅要教理论知识,更要教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巧。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仅仅会理论的人才,也是能够熟练分析现实案件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才。[5] 二、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发展:以法学院课程设置为例证 被公认为实用教育典范的美国法学教育,是如何运作它的实用体系的呢?这个课题当然是复杂的和多元点的。但是,最直接的考察可以从课程设置入手,因为大学教育的基本方法是课程学习。以下,我们可以从三份不同时期的课程单,管窥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性以及它的结构发展。 (一)18世纪晚期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创办了美国国家第一家法学院。在他的法学院,安排了学生安排学习以下课程:市政法,主仆关系,合同,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欺诈性转让,保释,诉讼形式,辩护,证据,商法(几乎全部都是汇票、本票和保险),衡平法院,刑法,不动产(限于不动产法、有关的诉讼形式与辩护)。[6] 这些课程完全是完全迎合当时实践需要的,具有非常简单的实用性质,特别是像主仆关系这样的课程。这一时期的课程也基本上是注释性的,缺乏理论意味。 (二)二十世纪上叶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到了20世纪上叶,法学院为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的挑战,开始进入比较重大的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在大学教育改革方向上出现了重大冲突,集中表现为大学生活社会化与大学(至少本科生)生活校园化的对立。前者以“威斯康新理想”(The Wisconsin Idea)为代表,后者以罗威尔(A?Lawrence?Lowell)在哈佛领导的反对运动为代表。[7]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学院在法律教育现代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强化学科分类,适应深化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需要。这一时期课程设置如下(以1934-1945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 第一学年: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不动产﹑侵权行为﹑法律职业的历史、组织与标准。 第二学年:商业组织﹑票据法﹑衡平法﹑证据法﹑不动产﹑信托法﹑动产买卖。 第三学年:国际私法﹑宪法﹑商业组织﹑衡平法﹑国际公法﹑联邦法院之诉讼法﹑市政法﹑法律伦理﹑不动产﹑公用法﹑准合同法﹑劳动法﹑商业管理法﹑破产法﹑保险法﹑法理学﹑亲属法﹑动产﹑海商法﹑税律﹑担保与抵押法。 这一时期课程设置,除了学科细分之外,还出现了其他明显的变化:体现阶梯性学习的特点;增加了一些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重要的法律课程,例如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开始重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增加了法理学和法律历史的课程[8];学生在学习方面的自由度增加了,凡是第三年级的学生,准许选修他在第二学年没有修习的课程,成绩优良者,获得教务长和任课教师许可,可以在研究院选修一门课程。[9] (三)当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美国人对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关联,一直进行着自觉的思考。今天的美国人已毫不怀疑实用教育不等于简单注解,理论和方法之于法律理解具有重要性,由此,早已致力于在提高理论思维和法律适用方法的意义上追求更深刻的法律实用。我们可以通过哈佛大学法学院1998-1999年对JD项目所作的课程设置,说明当前美国法律教育,如何企图将理论学习和实用目标很好地有层次地结合在一起。[10] 1﹑一 年级的课程:必修有民事诉讼﹑合同﹑刑法﹑法律推理和争辩,财产﹑侵权;选修课程有:宪法﹑公司﹑联邦诉讼﹑国际法﹑律师﹑谈判,法律辩论的哲学分析。 2﹑二年级的基础课程:[秋季]:会计﹑宪法﹑公司﹑税收;[春季]:宪法﹑公司﹑税收。 3﹑二年级和三年级的选修课程:[秋季]:行政法﹑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美国法律传统(仅供LLM学生选修)﹑反垄断法﹑银行法规﹑商业组织﹑教会和国家﹑商法(担保交易)﹑比较法﹑比较税政﹑消费者财政学﹑版权﹑公司财务﹑刑事程序﹑法律经济分析﹑雇佣歧视﹑地产和信托﹑证据﹑家庭法﹑联邦法律管辖﹑联邦法院和联邦制度﹑移民法﹑国际法﹑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和组织)﹑知识产权﹑网络和社会﹑劳工法﹑国际冲突管理的法律和政治﹑电脑空间法(社会草案)﹑法律职业(律师法律和道德)﹑法律职业(刑事诉讼中的策略和道德)﹑法律职业(国际交易时间)﹑法律研究(美国和国际法律研究导论)﹑高级调解和家庭法实践﹑高级协商形式(多方协商)﹑美国法透视﹑种族关系和种族关系法﹑担保法规﹑税收:公司交易﹑税收(地产和赠与)﹑审判辩护技巧﹑审判证据实务(刑事);[秋季/冬季][11]:共同体经济发展,刑事审判,刑事起诉;[秋季/春季]:家庭法﹑住房法律和政策﹑人权和国际法﹑法律职业(法律服务的交付)﹑高级调解和家庭法实践;[秋季/冬季/春季]:律师业进程(实习学习);[冬季]:共同体经济发展﹑宪法精学(宗教和第1修正案)﹑公司证券﹑刑事程序精学﹑雇佣法﹑欧盟(在欧洲及与欧洲贸易)﹑证据﹑联邦印第安人法﹑食物和药品法﹑阿拉伯世界的人权﹑国际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和政治程序﹑精神病学和法律﹑地产交易﹑审判辩护技巧﹑税收(增值税);[冬季/春季]:共同体经济发展﹑复杂诉讼和大众侵权﹑刑事程序精学﹑雇佣法﹑协商形式;[春季]:行政法﹑反歧视法﹑收容和难民法﹑破产﹑商业计划﹑商法-担保交易﹑比较收入税﹑比较法(伊斯兰合同法)﹑法律冲突﹑公司财务﹑制度经济学和反垄断法﹑雇佣法﹑娱乐法﹑媒体和法律﹑环境法﹑证据﹑家庭法﹑联邦司法﹑政府律师(白领刑事起诉和辩护)﹑健康保障法﹑住房法律和政策﹑人权和国际法﹑国际金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国际法(国际交易法律问题)﹑国际贸易(基本规定、争议解决和贸易救济)﹑日本法介绍﹑公司法理论和政策专题﹑法理学﹑劳工法﹑法律史(宪法史、早期共和国的殖民期)﹑法律史(英国法律史)﹑法律职业(法律服务的交付)﹑法律职业﹑法律研究(高级)﹑法律理论(国籍)﹑法律职业(律师法和道德)﹑法律研究(国际、外国和比较)﹑地方政府法﹑调解﹑兼并和收购﹑金钱和政治﹑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全球经济的法律制定﹑谈判﹑专利法﹑法律执行的问题(政策、政治、领导阶层和机构)﹑贫穷专题研究座谈﹑税收(公司交易)﹑税收(美国收入税的国际部分)﹑税收(合伙人和合伙)﹑税收(税收与非利组织的规范)﹑就业机会困境中成年人的福利(一种实践形式)。 除了上述课程之外,法学院还为高年级学生开设以下供选修的讨论研究课:[秋季]:死刑﹑比较法-伊斯兰法(阿拉伯国家选读)﹑宪法精学(当代宪法实践和理论)﹑圣经和其他圣书中的司法观念﹑投资操作﹑公司控制﹑公司理论的当下专题﹑联邦预算政策﹑犹太法(犹太法法学研究成果检索)﹑土地利用计划和环境﹑法律和经济﹑法律和文学(律师精神卫生学)﹑市场及道德和法律﹑太平洋法律共同体﹑隐私法律理论﹑公共法和公共选择理论﹑种族及价值观念和美国法律进程﹑体育运动和法律;[秋季/春季]:民事程序精学:课堂诉讼及课堂律师和法院﹑民权研究和实务﹑日本经济法规﹑人权研究﹑制度改革诉讼﹑法律和发展﹑法律和经济学研究﹑协商和争议解决交叉研究﹑国际水道分享;[冬季]:比较法(过渡经济中企业管理和金融的法律框架建构);[春季]:生物医学法律和道德专题﹑儿童照顾及发展政策和妇女的工作(比较透视)﹑比较法(伊斯兰宪法制度)﹑比较法(韩国法律和法律历史以及主要研究选读)﹑宪法精学(信守与内战修正)﹑公司法(修正的模范法和它的发展)﹑刑事司法管理﹑雇佣歧视和反歧视行动透视﹑健康法精学﹑妇女和法律的历史透视﹑国际法中的土著人﹑国际贸易法和国家备往录与边境管理﹑金融工具税收专题﹑法律和经济﹑法律和道德判决﹑法律及心理学和道德(通过电影的一种揭示)﹑法律史(英国法律史)﹑法律史-美国法律教育﹑法律史(法律、政治和早期宪法时期的盛行的主权)﹑哲学和法律﹑政治的正当性及政治哲学和宪法争端﹑公共律师业﹑风险规制及其改革﹑郊区化﹑税收(税收政策和退休收入)﹑税收(公司税收政策)﹑法律教学思考﹑第三世界的国际法道路﹑法庭中科学证据的处理。 从这份课程表可以看出,美国法律教育所贯彻的实用教育的路线,已经发展到非常复杂的阶段。 其一,法律课程大量增加。当代美国法律经过突飞猛进的发展,比早期庞大得多细致得多,所以法律教育的内容也就剧烈膨胀,不得不增设大量新课程。当然对教师和学生来说负担重多了,但也因此加强了法律教育的职业化性质,并确立了法律职业不可动摇的分工地位,不经过专门的艰苦的学院学习,是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 其二,基础课程呈现理论化倾向。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关于法律实用教育的思维深刻多了。他们非常明白实用教育并不排斥理论,不只是指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没有思考能力的法官和律师,绝对不可能是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真正的实用,建立在一种对现实法律和社会的深入而透彻的理解基础上,建立在掌握了分析和观察问题的方法基础上,而这些,都是通过理论学习才能培养出来。所以,我们看到课程设置上,增加了许多法学理论和法律历史课程,有许多还是法学方法和比较研究的课程,以开启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开阔其理论视野。即使在具体的实体课程,对每一个制度或规则的学习,也带有浓厚的理论气息,是在提升分析思维的基础上解释制度经验。 其三,法律实践课体系化。为了适应更高职业实践的要求,今天的法学院增加了三类非常重要的直接训练实践能力的实践性课程。第一类为法律实习课程(也有译临床诊断课程的),有的采取讨论课形式,有的采取其他形式,但最典型的采取了专门的实习学习形式,都着重学生动手能力,从实习角度消化知识。覆盖面非常广泛,有日常性的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雇佣法等,但也有许多距离传统日常生活观念比较远,但当下正在提高其重要性的法律,如人权法和国际法等。第二类为非实习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多的采取了讨论形式,覆盖的主要是与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例如法律写作或研究(培养迅速检索法律资料和整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培养开展实务的职业规范能力)、民事程序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学习训练、多方协商训练、法律教学思考、证据研习等等。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在美国法学院看来,这类课程是非常重要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士承继律师业敬业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在一开始就使新手与律师职业阶层契合在一起。其中最主要的课程,有一般性的法律职业介绍课,也有具体的如法律和律师执业道德、刑事诉讼的策略和法律道德等专题性课程。[12] 其四,扩展学生选择权。允许二年级和三年级同学同修课程;大量的课程采取了选修形式;同一门课程通常同时由数个风格不同的教师开课,使同学有了针对自己的特点选择教师的机会;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重复开设,为同学依自己计划安排学习时间提供了条件;课程分工非常细致,可供选修课程量非常大,学生获得了真正的专业发展选择空间。 三、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律教育的两种文化现象 由于当代美国法学教育探索着一条以加强理论素养深化实用性目标的路子,所以其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要求理论课程与应用目标做到相互结合。加强对于理论的学习,并不是为理论而理论,最后还是为了要开启学生的更宽的实践能力。这种结合在一些时期,有时达到非常完满的状态,但是,在一些时期,也因为教师过于偏重理论课程而导致裂痕,从而发生分离,背离法律实用的目标。 美国当代法律教育家哈里·H·韦林顿教授,根据他对美国20世纪70和80年代法学教育的观察,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美国当代法律教育存在两种文化现象分离的结论。他指出,美国的法学教育比25至30年前更注重学术上的研究,更少关心司法实践,出现了实用文化与学术文化分离的状况,他称为两种文化现象。[13]韦林顿抱怨,这样下去,美国法律职业化的理想将很成问题。 韦林顿本人在1975年到1985年的10年里,担任过耶鲁大学院长一职,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法学教育专家,他的观察应该说是非常权威的。 韦林顿认为这种分离情况主要有三个原因:一个是教师对于专业当中的实际法律问题,越来越缺乏足够的体验。许多以前是律师或法官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在校园之外从事活动。二是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日益学院化,这套方法抽象有余,而且遵循着社会科学的整体模式,因此,很难对司法体制中特殊的问题作特别的思考,甚至排除在开业律师看来十分重要的问题。三是词汇问题,随着研究专业化,教师使用的术语越来越不同于开业律师和法官的。[14] 分离对于学生来说,可能是非常不幸的事情。学生毕业之后,大多数无疑问要投身司法实践的,但是他们在法学院受到的教育却是一种分离的教育,学习一批很少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学术著作,一些学院化了的思维方法,甚至一套有待转化的专业语言。理论本来是要培养实践能力的,但是现在它越来越隔离实践。 四、两种文化分离问题的解决 韦林顿的观察本身,表现了美国法律教育具有良好的反省机制。其实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性仍然是许多国家所不能比拟的。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师很少不是实践界的精英出身,从学院到学院的教师几乎没有。我觉得,两种文化现象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一旦教育本身成为一种职业,即使它抱定实用目标,但教师们毕竟不是现实的法律实践者,在许多方面必然发生隔离。而且教师既然不是律师,以一个律师思维来要求教师也是过分的。法律教师们的学术风格是由法律教育职业本身形成的,如果要清除法律教育的学术作风,恐怕只能以放弃专业化的法律教育为代价。 现代美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一样已经享受到了大学教育给社会带来的种种好处,目前不可能放弃大学教育这种社会培养体系,也还不能发展出一种更好的替代方式。也就是说,在今天,现代人还不得不要容忍教育带来的分离问题。有的人甚至还认为,一些分离是必要的,因为大学不只是社会的培养体系,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社会批评。大学不只是一个“社会服务站”(social service station),它还是“人类和社会的需要”,是一个思考社会的地方,是一个通过批评来使得社会进步的机制。[15]所以,一部分分离,是大学行使批评权的表现。 不过,我们这里不讨论那种与社会批评有关的有争议的分离。我们只讨论韦林顿所观察的在美国法律教育中,纯粹由于教育专业化而带来的学术文化与实用文化的背离。 解决韦林顿揭示的分离问题非常困难,因为前提是我们必须同时维持法律教育的学院化体制。前面韦林顿已经揭示了这种分离产生的三种原因,但是这些原因是从教育职业表层探讨的。另外一些观察者注意到,实际还有其他一些更复杂更深度的原因。美国著名教育家克拉克?科尔就指出,学院是理想的象牙塔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在今天,大学更像一个城市,生活在大学里的老师,并不是以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各种各样的学术基金为中心,他们在为满足基金或者赞助公司的需要而做研究和教育,而不是真正从学生未来的实践发展角度做研究和教育。所以,只要有基金的干扰,所谓学术与实用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那些游离于基金的教师来说,他们关心的不是学生的实用能力,而是“基金的脾气”。[16] 科尔的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教育不仅受职业本身特性的影响,而且也还受到各种社会控制的影响,除了基金之外,甚至还受到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任性干预。在我们国家,课程设置就要纳入国家教育管理职权范围,其结果,很难说都是符合社会实用价值的。所以,要改变分离局面,改进教育体制的措施应该是多方面的。 对于科尔所认识的来自外界的干预或影响,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强化教育自治权问题。就政府来说,就是要弱化其教育干预权,实现教育市场化,将学校放入市场。学校作为教育市场的经营者,自己根据社会的需要调整其教育体系。在市场面前,学校不能不考虑实用性,否则其生源会成问题,弄不好也要破产。强化教育自主权,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处理好教育与基金的关系。教育没有基金支持是不行的,不能指望教师在贫困线上挣扎研究,在贫困中投入丰富的教学。一个不能解决研究经费的教师,只能教授那些既有的不费研究经费的陈旧知识,一个连生活费也不能解决的教师就更糟了,因为他连教育的心思也可能提不起来。教育需要基金,但不能为基金控制,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保证基金得到利润或者精神的回报,保证教师得到独立的研究和教学。目前,美国大学在教育自主权上不成问题,但是在基金不良影响方面,还有待努力,一些更复杂的有关教育和研究基金的立法正在酝酿。 韦林顿提出的分离现象,实际不能撇开上述基金等因素,因此其问题点更为复杂。不过,我们这里暂时撇开如何强化教育独立问题,只研究在假设教育得以独立的情况下,法律教育如何取得实用性。韦林顿本人根据他的体会,提出了解决建议。他认为,在法律教育学术化成为必然的一极的情况下,要保持它与实用的结合,使用一个更加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将学习期间分两个阶段会有帮助,可以缩分离。在第一阶段,主要是使学生通过研修比较完整的基础课程体系,丰富学习经验,掌握基础知识,同时提高把握知识能力的水平和责任心。在后一个阶段,由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和辅导教师在一起,以司法实践为目标进行训练,以达到毕业时学生能够参加司法实践。[17] 韦林顿的法律教育阶段性方案,应该说深思熟虑的建议。这套方案本身来说,建立在尊重学院教育职业特点的基础上,尊重教育学术化的价值。在第一阶段,就是充分运用教育学术化的特点,在这一阶段,学生学习大量的理论和判例资料,掌握体系性的知识背景,积累思考问题和系统分析的能力。在第二阶段,解决分离问题,通过司法实践课的介入,使学生学知其用,将学术能量转化为一种实践能量。这一阶段实际上是训练学生在具体情况下适用规则的经验,从经验的角度而不是从演绎的角度体会学习问题。第一阶段是基础知识和学习方法的训练,第二阶段是司法实践和应用方法的训练。 韦林顿的呼吁在当时的美国法学院得到了呼应。许多法学院都纷纷调整其课程体系。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形成两个阶段的教育体制。在第二个阶段(JD二年级和三年级)设置了大量的讨论研习课程(Seminar),作为对基础学习的消化,同时设置了实习课程,学生必须在二年级或三年级时选修一门以上的实习课程。在第二阶段,还明显设置了许多与司法实践有关的司法技巧或方法课,以及与司法职业有关的司法伦理课。这种课程的阶段性安排,我们从前面所列出的哈佛法学院的课程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所以,到今天,美国法律教育的“两种文化”又回复到了一种良性互动状态,法律教育的实用生命获得了比较好的保持。 五、我国法律教育的实用问题 中国今天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实用之使命,各法律院校都确立了培养学以致用的法律人才的方向。但是,在实用人才是什么以及怎样培养实用人才上,以美国法律教育经验对照,明显存在一些偏误。 一种偏误表现在关于实用能力理解上。我们一种很有影响的观念认为,当一个法律学生掌握了现有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践案例,就掌握了实用能力。这种观念把法律教育等同技校教育,以为听了条文的讲解,再学习几个相关的案例,便精通法律了。中国清代师爷收取学生,就是采取这种态度,所教授的不外乎以大清律例为教材,教授的方法,只限于法律专门名词的用法、律文意义的讲解以及裁判方法的大要,教育的结果不过是要培养能够咬文嚼字办理诉讼案件的刑名师爷而已。[18]在这种思维下,人们都相信理论教学是完全不必要的,法律学习是可以速成的,老师讲解一下法条,再讲几个有趣的案子,就可以了。于是乎,基础法律课纷纷都变成案例讲解课。有哪个老师坚持用制度解析和理论分析的办法教授基础课,那他恐怕会成为人们心中的书呆子。 我们前面看到,美国法律教育的学术性是非常强的,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是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的。所以,现代法律教育两种文化是基础和转化的关系,而不是矛盾的关系。但是,我们却简单地曲解了法律实用能力的含义,把法律当成简单的物理技术,不明白法律是一种制度性技术。在今天,中国的法律教育不是面临两种文化之争,相反,是缺少了法律学术的训练。中国法学院的学生们要成为一个实用的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规则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的历史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而言,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所以,我们今天急需要一批真正的法学大师,急需建立高深的理论教学体系,急需培养真正的法律研究的人才,为法律职业化奠定理论基础。有了精通学术的法律教授,才会有法律实用的教育。 我们的法律教育的第二个偏误,表现为课程设置观念的简单性。法律教育的实用目标是由制度导引的,通过入学、考试、学位和职业资格考试等程序实现。这些制度程序的基础,都要落实到学习内容上,即决定于课程设置。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法律教育学术和实用的关系,没有认识实用能力培养的过程性—从理论学习到实践训练的过程,没有认识到法律实践能力训练的复杂性,出现了课程设置的问题:简化实践课和忽视学习阶段性。 我国目前的法学院系,大都没有设置以方法训练为基础的实践课程,而是采取了两个任意的体制:一为安排学生实习:包括鼓励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毕业前的专门实习。但是,简单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它们是学生到一个实践单位自我体验而已。这种体验和未来毕业后的体验在方法上有什么不同呢?没有。所以,如果如此简单地设置实习,大可以取消,让学生早点毕业走入社会算了。如果这样的活动也称之为大学教育课程的话,那么所有在实践单位的人都在接受大学教育了。二是鼓励老师在普通课程中贯彻讲一些实践知识,所谓采取案例讲学法。基本课时是有限的,教师既要兼顾有限的时间介绍更多的专题知识,又要介绍一些实践的例子,其结果往往是放弃理论讨论,又使实践问题涉而不深。实践能力是靠案例讲学培养的吗?其实不对,美国法学院学生在理论课上都是通过分析系列判例积累知识的,但不意味着学生就训练了实践能力。美国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在专门的提高阶段,通过参加专门设置的课程,如讨论课或研习课﹑实习课﹑非实习的技巧训练课等所获得的。这些专门的课程,重点不在案例分析本身,而在于学习职业的基础规范和技巧(职业规范和伦理、法律工作运作程序、法律文件规范制作等)、训练观察争议问题的方法、提高整理材料的素质、强化梳理法律的才能、开发创造性应用法律的能力、练习分析说服技巧和培养挖掘职业资源的能力等。 所以,我国法律教育要实现实用,还任重而道远。总结起来,一需转变教育观念,不能把法学院理解为技校,把法律教师称为技师,把法律职业家等同于机械应用师。法律教育必须保持学院性质,实用的基础在于学术教育。二需重塑教育方法,法律实用是经由复杂的教育培养而成的。不体现阶段性,不打理论基础,实用的训练就建立在空虚上;不在课程设置上体现方法训练,不将实用能力转化为运用方法的能力,法律实用能力就会成为无枝可栖的鸟。三需重视教育积累。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不能一天之内成熟,需要经历人才积累、学术积累和方法积累以及经验积累的过程,我们要不计代价留住人才、深造人才、鼓励研究、开发方法、珍惜经验、整理资料。称职的法律教育是培养称职法治职业群体的摇篮,为了现代法治之理想,为教育投入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 1,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2,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6页。 3, O·W·Holmes, The Path of Law, 10 Harv. L. Rev. 457, 466(1897)。 4,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4页。 5, 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目的,中文著作可参见卢峻:《美国之法律教育》,载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以下。 6,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8页。 7, 关于这一时期的美国大学教育改革,可参见Clark Kerr: The Uses of The Univers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12-13. 8, 关于开始重视理论学习这一点,我们根据当时哈佛大学国际法教授卡尔的言辞可以获得这个结论。他说:“我们学校当然也灌输现实的法律知识,同时我们觉得启发学生的理智,和训练他们思想科学化的习惯,比较专攻现实的法律知识还重要。卢峻:《美国之法律教育》,第306页。 9, 以上参见Offcial Register of Harvard University, the Law School, 1934-45, p7-10.引自孙晓楼:《法律教育》,第116页。 10, 以下课程资料参见Harvard Law School Catalog 1998-1999,第64-68页。 11, 表示两个学期重复设置的课程,以下同。 12, 参见Harvard Law School Catalog 1998-1999,第61-66页。 13, [美]哈里·H·韦林顿:《对法学教育的挑战》,郭伟译,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第57页。 14, 哈里·H·韦林顿:《对法学教育的挑战》,第58页。 15, Robert Paul Wolff, The Ideal of the Universit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2, P36, 37,42. 16, Clark Kerr: The Uses of The Univers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re. Viii. 17, 哈里·H·韦林顿:《对法学教育的挑战》,第59页。 18, 孙晓楼:《法律教育》,第14页。 龙卫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