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税跳到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而且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1],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地位会进一步加强。因为个税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近半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聚焦这一税种,朱鎔基总理在今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答中外记者问时特别强调个税在调节财富两极分化中的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或甚至超过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2],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是在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的基础上重点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累进税率的采用,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缓解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过人悬殊的矛盾[3].
个税的“劫富济贫”特征是由于个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来分别计算,相加后得出应纳的税款,从而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高于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税收是通过税法实施的,不缴税或少缴税是违法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维护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致力于创造秩序,而且要力求实现正义,”[4]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正义观念,那么秩序的维持很可能会动摇。人们(特别是富人)自然要问: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本身是不是正义的?
对此问题的争论非常激烈,分化为两大阵营。一分面,马克思在共产党的十条宣言中将征收高度累进税作为第二条宣言,另一方面,哈耶克宣称:采取累进所得税制的做法,意味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放弃,亦即对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的否弃。[5]
如果人们普遍认为税制是不公平的,就会增加纳税人避税或逃税的欲望,而且这些行为会日益被社会所接受,视为理所当然。弗里德曼针对累进税制说“当法律妨碍人民去追求自己的价值时,他们就会想办法绕道走。我们当中几乎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道德规范,认为强迫人们为他们不赞成的目的交出自己创造的许多东西去帮助不认识的人是合理。当法律同大多数人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正当的准则发生矛盾时,他们就会违反法律,不论这种法律是在促进平等这种高尚的理想的名义下通过的,还是赤裸裸地为一个集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守法,只是出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不是出于正义感和道德观念。”[6]
所以我们只有给出累进税制的一个正义说明,这种正义说明只有在不管是对富人还是对穷人都能认同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我们要证明个人所得税法符合正义观念,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人为设计而非行动的立法时,富人和穷人才会和谐相处,形成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7]
二、支持累进税制的理论及其缺陷
a)利益说
斯密是利益理论的支持者,“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护政府”。对于富人来说应按照收入更高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因为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大宗价值财产,政府就是为了保护贫富悬殊的;同时,从国防来看,富人的财产和富人的命宝贵也可以说得通。[8]波斯纳也承认,像国防、警察、消防部门这样从政府性保护机构对富人要比对穷人更有价值,因为被罪犯伤害的富人将比穷人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9]
对利益理论的反驳有三点:第一,政府支出具有公共性和不可分性,不同的个人确实要求不同份量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同时,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象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由于公共利益的这两个特点,可能会导致有些富人想搭便车;第二,现在在很多国家的财政预算中,越来越大的比例被用于使穷人受益的事业,如最低生活保障,公立学校,免费医疗等,而非仅仅用于象国防、消防这样的公用产品上。第三,即使依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而不必要采取累进税制。
b)边际效用说
从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可能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结论,即富人向穷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效用的总量,因为一美元的损失对百万富翁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一美元收入对穷人来说也许更有意义。
反驳有二:首先这一理论并不是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则的必然结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货币的边际效用可以说是严格递减的,但对不同主体来说可能并非如此,收入和边际效用可能呈正相关,那些努力嫌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因此进行财产转移不一定会增大两人效用的总量;其次,非自愿的、强制性的财富转移有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或许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总量。[10]
c)契约说
罗尔斯的《正义论》表明: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的利益。要实现其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累进税率的必要性。[11]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无知之幕下的契约。无知之幕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