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机构税负偏重;税制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税收征管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行政审批事项过多,手续繁杂。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建议。
金融税制是各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金融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如何改革金融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要求,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我国一直把对金融业的课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导致金融机构的税负较重,无论是总税负,还是主体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我国金融业的税负大多高于国外同行业税负,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
1.流转税方面。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虽已降为5%,但这要比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高出两个百分点。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行业税负测算结果表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与5.8%,不仅高于其他服务行业的营业税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平均税负水平。由于下列原因,我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实际上更高:其一,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征税。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本金和储蓄存款。而我国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自有资本金很少,存款占的比例很高,因而存款利息支付也很大。我国对银行业营业税的设计,未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利息收入大,存款利息支付也很大”的实际情况。其二,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三,不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要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因此,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
银行营业税属于对资本流动课征的流转税,过高的税负往往会对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从理论上说,对资本流动课征的税收越少越好,以尽量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外一般对银行业少征营业税或者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它税种,税率也很低的原因。如韩国实行金融业0.5%的营业税率,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因此,从比较法上来看,我国金融业的流转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
2.在所得税方面。我国金融企业虽也是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但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其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加重。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例如内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只能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税收优惠比较少,国家规定的许多产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金融企业不能享受。据上海市测算,2000年该市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31.3%,比该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高14.2个百分点;同期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也高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
(二)金融税制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制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流转税的差异。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则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的差异。(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所得税上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且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2)税基不同。税法对中、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3)其他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而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内资银行。(4)限制措施不同。依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便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
总的说来,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银行。据上海市测算,2000年该市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15.6%,比该市内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低15.7个百分点。
(三)金融税收征管相对滞后
1.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但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还无规定,且已有的规定也很不规范,仅有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对每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均需耗费大量精力调查研究作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