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权是税法研究的核心。在国际法上,税权定位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权的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都有不同模式。我国税权分配模式的现实选择,既有其根据也有其问题,需要在改革中完善。
关键字:税法税权定位分配
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较,税法学上的概念可能是最为混乱和复杂的,(注: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税法学是一个发展晚近的新兴学科,专业性很强,且借用概念较多,而固有概念较少。不仅如此,从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借用的一些概念本身仍在发展,仍存在争议,这更加剧了税法学上概念的纷乱和复杂。)以致于在展开具体的探讨之前往往需要先作出界定。“税权”一词是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语词,这反映了人们对于税权的重视,也反映了税权问题的重要性,但谈及税权的人们基本上都是在各自的理解上来使用。由于税权问题十分重要,而人们的认识又差异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因而对其实有深入探讨并使之更加明确的必要。
从一定意义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事实上,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因此,如果学界能够深入研究税权这个核心问题,则将会使税法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一步;与此同时,还会带动财政法乃至整个经济法、公法的发展。正因如此,本文将首先对税权予以定位,以明确其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坐标,在此基础上再分析税权的分配这个至为重要的问题。至于税权的冲突与缓冲等问题,将另文探讨。
一、税权的定位:不同向度上的坐标
权力或权利是在与其他的权力或权利的比较中存在的。从法律的维度上看,税权在不同层面、不同参照系中的坐标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层面包括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国家层面与国民层面、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等。同时,在不同层面中尚有不同的参照系。如果在这些参照系中能够对税权作出具体定位,则会有助于对税权作出具体的分析和理解,勾勒出税权的谱系,从而有助于解决人们在税权方面的认识分歧。有鉴于此,下面笔者将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逐层进行分析,以探寻税权存在的具体方位,以及人们可能存在的不同理解。
(一)国际法上的税权
在国际层面上,税权的存在是与国家的主权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其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从而形成了一国税权同他国税权的平等并立。如同其他的权力一样,一国的税权恰恰是在同他国税权的比较中存在的。因此,在世界各国(包括独立的税收管辖区(注:某些特殊的地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因而实行自己原来的税制,从而成为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独立的税收管辖区。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某些特殊区域,也存在着一些实行着特殊税收制度的独立税收管辖区。))的诸多独立的税权所构成的参照系中,一国的税权是应当有其特定的位置的。
从国际法上看,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即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这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其中的管辖权,是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注: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94页。)因而当然包括一国对税收事务的管辖权,即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注: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4页。)在经济学界一般也认为,税收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注:参见王传纶、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可见,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上的税权就是学者通常所称的税收管辖权。在主权包含的独立权、平等权等所构成的参照系中,税权是属于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与国家的存续密切相关,因而居于主权性权力的位阶。
事实上,由于税收管辖权被公认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加以约束,甚至各国的宪法都没有对本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作出任何限制。由此可以认为,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当然,各国在具体行使税权时,也还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并不是说政府在行使税权方面就可以随意地确定课税要素。
(二)国内法上的税权
在国内层面上,税权因其参照系的不同,有着更为复杂的表现,一般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权和狭义的税权两类。现分述之。
1.从主体上把握的广义税权
从法律上说,可以作为税权的主体是较为广泛的。而税权主体的不同,又会影响到税权的客体和内容。因此,下面仍有必要从不同的层面展开分析。
在国家与国民层面,国家与国民均可成为税权的主体。其中,国家的税权包括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前者是国家的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的税收债权,并且,前者的行使是后者的保障。与此同时,国民也享有税权。从理论上说,在现代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权自然也不例外;并且,国家的税权也不过是代表人民来行使的。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的税权或称国民的税权,是指国民整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力,并不是国民个人所能独享的权力。当然,国民个人同样也可以享有税权,即有关税收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税收筹划权等。可见,国民的税权也同样包括权力和权利,并且,在把国民的概念推广到自然人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体的情况下,有些方面也是适用的。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在具体的税收征纳过程中,税权的主体还可以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由于税收的具体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海关等职能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来行使,因此,它们是税权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纳税主体因其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因而也是税权的主体。由于这里的主体与上述的国家主体、国民主体不尽相同,故其税权的内容也存在差异。其中,征税主体的税权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而纳税主体则不仅享有上述一般国民所享有的税权,而且还享有税收减免权、退税请求权等作为纳税人才能享有的税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