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
商务避税成因及规制发布日期:2005-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电子
商务的概念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电子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
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
商务的发展给世界
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
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
商务避税现象的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
税收利益,减少我国
税收收入。 二、电子
商务的特点 基于
网络技术的电子
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
网络面向全球, 基于
网络的电子
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
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 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
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
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
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而不
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 而电子
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 它可分为三大类: 电子货币类, 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 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 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 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 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
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
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
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
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
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
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
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
商务的飞速发展,
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
商务避税问题的
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
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
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
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
国际互联
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
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
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
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
税收转移。
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 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
税务稽查的难度。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 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
信息, 作为
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
商务中, 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 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
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
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 电子
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 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
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
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
工具,因为如果
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 则
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
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
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
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
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
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
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
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
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
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
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
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
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
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
税务机关对跨国
公司内部的
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
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
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
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
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
商务的初级阶段, 提供
网络服务的单位少, 规模小, 贸易份额小, 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
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
国际、国内
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
税务部门应对电子
商务带来的
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
研究, 从
税收政策、
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
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
税收带来的问题, 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
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
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 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
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 修订
公司法、
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
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
监管措施, 促进电子
商务企业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
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 跨国电子
商务交易方式下, 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
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
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
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
商务企业的
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
商务发展初期, 就要严格
税务登记,要求电子
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
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
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 单独建帐核算, 将与电子
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
税务机关, 以便于
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
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
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
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
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
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
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
经济活动
信息,在与跨国电子
商务关联
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
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
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
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
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 Intranet) 和外联网(Extranet) 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
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
网络服务商( ISP) 的
管理。进入和利用
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均须通过ISP 的中介
代理, 通过对其进行登记
管理, 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
商务征税的
研究。
税务机关可联合
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 从技术角度探索
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
网络时代的
税收专业人才。
网络经济时代的
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
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
税收专业
知识, 又熟练掌握计算机
网络知识适应
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
税收人才, 迎接
知识经济对
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将电子
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
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
商业交易。http//www.oecd.org.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
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1]陈晓红、 喻强, 电子
商务税收问题
研究, 财经
研究, 2000.9. [2]程永昌、 卫君,
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
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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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研究的
国际动向,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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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的
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3. [9]张贵,避税概念探析,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 .1. [10]敖汀,关于新形势下避税及其防范,吉林财专学报,1998.3. [11]陶其高,加强反避税的法理思考,
商业研究,2003.21.申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