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导论发布日期:2004-07-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于
税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为征纳各方主体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
准则,它体现着
税收程序法的立法精神,是指导
税收征纳活动的重要
基本原理,并且相对于
税收程序价值的思想观念性来说,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还发挥着法律规范的效用。对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体系的科学建构和解读,是税法
理论体系形成和
理论创新的标志,对推动税法学的发展和
税收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对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和功能进行考察
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成,并运用各项
税收程序价值等标准,对比例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尊重纳税人原则进行合理性论证。
一、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的性质及其体系
(一)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含义、性质的考察与
分析 1.法律原则含义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则是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
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
准则。作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
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一起,构成了法律的
基本要素。法律原则所揭示的内容都是法学中的一般
理论或
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则和价值观念转化形成的。思想原则和法律
理论在被立法者确定为法律原则之前,只是对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的
理论原则,但一旦被法律所确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规则中体现出来,即成为法律原则,它就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并处于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
在
英语国家的法律和法学中,尚未发现“
基本原则”的用法。但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
基本原则的使用非常广泛,意在强调某些原则的根本性,以区别于具体原则。例如,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作为行政法的精髓,指导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
基本准则或原理。[1]民法的
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2]我国法学界对税法
基本原则的
研究也较为重视,一般都将其作为税法的重要基础
理论加以论述。有关税法
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税法
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
税收关系的
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
准则。[3]其二,税法的
基本原则是在有关
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
基本准则。[4]其三,税法
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义于
税收法律之中对
税收立法、
税收守法、
税收司法和税法学
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5]
从上述关于
基本原则定义的考察中可以看出,
基本原则的含义具有下列共同点:第一,
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规则、
基本准则,其内容具有根本性。第二,
基本原则是直接规定于或是寓义于法律之中的
基本准则,也就是说,有关
基本原则的
理论和学说必须被立法所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的
基本原则。第三,
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适用于某一领域的具体原则。
2.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性质的
分析 所谓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
税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
基本行为
准则。这些
基本原则贯穿于征税权力运行过程的始终,对
税收征纳程序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一,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直接体现了
税收程序的价值追求,对征税权力公正行使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具有宏观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国
税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确立了依法征税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参与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在内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征税权力公正、有效行使的
基本要求,保障了纳税人和
其他程序主体得以参与
税收程序过程,并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它们是
税收程序各项价值要求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这就是说,
税收程序法的
基本原则应当体现
税收程序法价值追求和目标模式的选择,但又不能与其等同。正如贝利斯教授认为的那样,法律制度的各项价值目标-正义、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均
表现为一些“核心原则”,这些“核心原则”为处于该法律部门不同规范层次上的“最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据。[6]因为正义、秩序、自由等价值只是一种理想追求,它没有提供人们行为的规则,所以,作为体现其具体要求或最低限度标准的“核心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性,但
基本原则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法律规范,它为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
准则,也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第二,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对
税收征纳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不同于适用于某一阶段或环节的具体原则。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是对
税收程序法内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
税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全面的,对
税收程序活动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具体原则是适用于某一阶段或某一领域的原则,是
基本原则在特定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例如,职权调查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应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税原则在
税收检查(调查)阶段适用的具体要求;明确性原则要求征税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以便相对人了解征税行为的理由,或决定是否寻求救济,它是公开原则在决定阶段对征税行为内容的要求;作出决定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作出某种行为的请求(例如减免税、事前裁定请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它针对的是纳税人等向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的行为,是征税效率原则和尊重纳税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
税收程序法
基本原则虽然有时起到规则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它与
税收程序具体规则(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
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要由规则加以体现和保障,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来使其实施,
基本原则将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或宣言,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
基本原则作为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
准则,它是
税收程序法规范的方向与灵魂,对具体规则的确立乃至修改起着决定性作用,离开了
基本原则,
税收程序法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反,如果一项
基本原则被确立、修改或废除,那么它将对
税收程序法规则体系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