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法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同时,对于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上述规定,应该说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也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但企业从考虑自身的利益,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对尽管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固定资产,并不一定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经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3%,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前扣除办法》又规定:企业本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在以后年度补计、补提。由于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准备的意向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对同一项固定资产可能会出现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部分计提减值准备、不计提减值准备的现象。下面笔者举例说明同一固定资产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以探讨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A设备帐面原价400万元,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4年,计提折旧200万元,帐面净值200万元。该企业年底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本例假定税前利润中该提减值准备均已提取过,但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尚未提取,月假定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所得税调整事项)。
1、该项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即2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所以:
(1)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2)该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200*33%=396(万元)
2、假如该项固定资产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假定该项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为100万元,即应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100万元(200-100=100万元)。由于是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应提取的折旧费用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1)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折旧费用=400/8=50(万元)
(2)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50=1050(万元)
(3)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50*33=346.50(万元)
3、假如该项固定资产不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应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1)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折旧费用=400/8=50(万元)
(2)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3)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950*33%=313.50(万元)
从上述计算分析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如果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则应交企业所得税最多;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交企业所得税次之;不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交企业所得税最少。因此企业从考虑资金周转等问题上,恐怕就不会选择提取全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选择部分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不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甚至主动申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从某种程度上又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额),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